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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如何应对规则保障和最终保障之间的差距 序言 所谓规则,按《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规则 guīzé [rule;regulation] 典式,法则,规律 自然的规则,一定要使我老下去,丝毫也不足为奇的。——鲁迅《答杨邨人先生公开信的公开信》;指在形状、结构或分布上合乎一定的方式;整齐 规则四边行”。本文的规则,其概念特指维持秩序的规范的总和。所谓保障,按《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保障 bǎozhàng [assure]∶保护(权利、生命、财产等),使不受侵害 保障国家安全 为国重镇,不能保障江淮。—清•邵长蘅《青门剩稿》;[ensure;guarantee]∶确保;保证做到 保障供给 保障人民言论自由;[safeguard]∶起保障作用的事物”。所谓差距,是事物之间相差的程度,也指距离某种标准的差别程度。 从理论上讲,对各种秩序,包括交通秩序,社会秩序,贸易秩序等,规则保障应当是最终保障。因为规则本来就是针对各种秩序的维护和稳定而制定的。比如说交通规则中,车辆红灯停,绿灯过,这是交通秩序的需要;比如说社会秩序中,抢劫行为是要受到刑法制裁的,这是社会秩序运行和平衡的需要;比如说贸易秩序中,交货和付款之间存在一定的保障规则,如果只是一方付款而另一方不交货,则付款方可依据贸易规则要求对方发货或退款,这是贸易秩序运行和维持的需要。 但是实践中,各种规则保障在运行中,总是出现方方面面的因素来影响其实施,最终运行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远远偏离了规则本来的立意,不能达到最终保障之目的。 如何应对其间的差距问题,正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一、 从交通规则具体案例说起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按法条的解释,假如在十字路口,机动车辆直行,交通信号灯是绿灯的话,那么机动车辆就是按规则行事了,如果有行人从交叉方向在红灯禁止其通行的情况下仍强闯红灯,与按规则直行的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违反规则的行人被撞伤或死亡,理论上应当说机动车辆是没有责任的,因为行人强行违反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行人应负全责。 但是在实际中是如何执行的呢?有过驾驶经验的朋友非常清楚:从国情出发,在公安交通部门处理时,只要出了这种事情,司机自认倒霉,不管有没有责任,司机和机动车辆方都要负责。这种情况在原来的交通管理条例实行了16年之后,终于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出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按新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解释,就是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辆谁违反交通规则或谁遵守交通规则,一概不论,只要出了事故,无论怎么证明,怎么举证,机动车辆一方最好的结局是可以“减轻”(不是免除)责任。 那么,既然如此,交通规则中规定的信号规则有没有对机动车辆的合法行驶进行真正保障呢?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应该信赖什么呢?为什么遵守规则和违反规则的一方发生事故,自己倒无论如何脱不了干系呢?而交通规则立法目的是保障交通秩序和各方合法利益的。 这正式规则保障和最终保障之间的差距所在。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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