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代表有贿赂原罪吗? 医疗行业收取药品回扣的不正之风,在2006年不仅是全国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六)》执行后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似乎是一夜之间,“医药代表”被打上了贿赂的原罪烙印。洗尽原罪,成为了2006年这一职业最为重要的声音和行动。 在过去的2006年,有两个准则的出台.2006年10月18日,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制定的《医药代表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讨论稿发布,并在网上征求对讨论稿的意见。单独颁布一个行政规定,来规范销售代表的行为,这在我国其它行业是并不多见的。《准则》首先肯定医药代表是一种正当职业,对医药代表的准入条件、医药代表的行为做了明确规范。《准则》对捐赠品、专题研讨会、学术会议、宣传及其他交流活动均有规范,明确表示医药代表的收入制度不得与医生正确处方多寡有关联。而外资药企在规范医药代表行为方面一直是走在行业的前面。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委员会(R&D-based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committee,RDPAC)在2006年6月29日的媒体沟通会上,称2006年底前将出台新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并高调宣布将在全体会员公司中全面推广“医药代表内部培训认证”项目,以配合政府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其实,RDPAC在1999年其前身成立之初,就制定了 “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药品推广的行为规范对外企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国外早就有。它是由行业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是一种行业自律的行为。 2006年12月2日,41位来自欧索营销员培训学校的医药代表,正在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参加一次特殊的考试。说它特殊,是因为通过考核的幸运儿将是国内首批获得国家劳动部门、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医药代表。一份职业资格证书,一份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对于2006年处于商业贿赂敏感地位的医药代表来说,犹如一道阳光。某药剂科主任评论说。“做医药代表不是光靠物质,还要有药品知识、销售技巧。有的代表只会用钱,是因为他除了给钱,不会别的。他们需要学习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似乎培训带给医药代表这个职业以阳光,被一些媒体与政府在推动.其实无论是准则也好,医药营销师培训项目也好,能起的作用极为有限.在1996年就有很多地方实行过,但是后来都不了了之. 行业准则与行业培训目前都还没有法律的支持,在市场法治社会,没有法律约束的自律的有效是有限的。业内对于对RDPAC的抨击和质疑更是激烈。“RDPAC这是在‘做秀’。”一位国内药企高管反问道,“医药代表认证对反商业贿赂有用吗?给医药代表做认证,让医药代表受教育、守法、不与医生进行非正当的商业行为,这是对的,但药企本就应该做合法的事。”“写的东西好,但没有监督措施、不进行检查,毫无意义。”我从事医药代表这个职业已经11年了,问题解决的关键是药企本身以及国家对药企违法的惩罚力度。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