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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大事记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出台,正式掀起医改序幕。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为贯彻上述两个决定,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的生产流通秩序,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0年2月16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2000年2月26日-28日在2000年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医院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医药分家,要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2000年7月5日,国家计委正式发布消息,宣布将大幅降低部分中央定价的国产药品零售价格水平,平均降价幅度约百分之三十,降幅最大的超过百分之六十。此次降价的药品主要是常用的抗生素等类药品,包括头孢拉定、头孢曲松钠、雷尼替丁、拉西地平、盐酸万拉法新、尼美舒利、泛昔落韦、单峰纯长效胰岛素、干扰素等九个品种,共五十七个规格。 2000年7月20日,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该《意见》针对药品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由国家计委定价;医保目录乙类药品定价权下放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政府定价药品由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属国家计委定价药品,供过于求者严格按照“先进成本”定价,对省级定价品种加强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政府定价。除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和特殊药品外,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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