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决药价虚高还需改革药价管理机制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政府定价体系不统一,反应不灵敏是造成药品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解决药价虚高问题,还需改革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药品定期调价机制尚未建立,药品的计划性调价远远滞后于市场的实际变化。
1996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国家定价和企业自主定价两种药品定价办法。国家定价的对象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身体健康的大批量常用药以及刚研制、生产的新药;企业定价的对象则是一些用量小的非常用药,这些药品按市场规律和国家作价办法作价,报物价部门备案后定价。对具体药品的价格,物价部门规定,在药品出厂价基础上顺加19%作为批发价,再在批发价上顺加15%为零售价。
在对刚研制的新药定价时,物价部门考虑到该药品大量的前期研制经费、宣传费及后期市场开发的费用,价格定得较高。但专利期过后,其它药厂纷纷仿效生产,成本也已大为降低。此时本应由物价部门出面,将这类药品价格调至合理水平,但实际的情况是,有资格核价的国家计委、省物价管理部门对市场变化基本难以较快掌握;而对市场把握了解较多的市、区(县)的物价局又没有资格调价,以至有的药价几年甚至十来年没有变化。由于药品定价没有及时调整,药价虚高成为必然。尽管药价定得显得过高,同样的药品也多家生产,但企业以超过国家规定扣率的高折扣卖药给经营单位和医院,实际出厂价和批发价并不高。结果,从药店和医院买药的消费者承受了高价格,经营单位和医院获得了高利润。
据了解,这种药价虚高现象近来经媒体曝光,已引起国家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作为建立合理药品定价体系的措施之一,他们已在着手进行药品价格管理机制的改革。今年7月20日,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该《意见》针对药品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由国家计委定价;医保目录乙类药品定价权下放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政府定价药品由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属国家计委定价药品,供过于求者严格按照“先进成本”定价,对省级定价品种加强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政府定价。除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和特殊药品外,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国家计委价格司药品价格处透露,落实药价改革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