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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研究:浅论企业帐款管理和当代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 绪言: 一朋友B先生在德国读了几年法学博士,回国在大学教书,前段时间和笔者讨论企业帐款管理与当代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关系。思考良久,结合一些案例,进行一些分析,与读者共享之。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政策上,都没有承认中国社会存在黑社会,只是承认中国社会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由英文词组“Underworld...德语中的社会(gesellschaft)原指在同一房间的伙伴,之后用来表示人与人结合的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它包括3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 企业管理中应收帐款问题处理的两难 许多企业在管理中可能都碰到过客户赖帐或企业内部的人员赖帐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如果要倚靠法律救济的话,则可能损失将难以弥补。我们举例说明。比如说某W公司为另一公司F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F公司拖欠W公司的货款26万元,以骗、拖、坑、蒙等手段使该货款的欠款期限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有效期限,W公司要通过法律起诉已经丧失胜诉权。此时F公司要到W公司主张债权时,W公司脸色一变,说到法院告去吧。我们不可能指望所有的企业和公司经营者都是法律专家,欠款被拖过期限也是正常,现在法院告不成了,难道就这么被坑不成了?咽不下这口气怎么办?就找社会上的收帐公司,讲好提成,比如说这26万,收回之后是六四分还是五五分,说好之后,这些事实债务就由收帐公司自己去搞定,法院告不赢的事情,通过收帐公司搞定。收帐公司采取的什么手段,和W公司无关。这种操作的趋向是越来越明显,并且现在类似收帐的组织越来越多。这些组织,如果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的话,那就可以认定其性质;如果不具备,但在一般老百姓的心里,这些人“就是吃这碗饭的”,就是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作用和影响了。当然,这里不包括专业律师组成的完全合法的团队。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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