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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组委为什么不将奇瑞送上法庭?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8-05-22, 作者: 爱成, 访问人数: 10934


  凡中国人一般在很小的时候大概就知道:曾有那么一位唐僧,其肉鲜美,食之,无论阿猫阿狗,均可长生不老。于是,人人皆欲食之而后快。世间真有唐僧肉吗?难道它只不过是国人大喜欢编谣、传谣且信谣而产物?这个问题到了2008年,就有了相当明确的答案。  

  穷蛤蟆想吃唐僧肉

  奥运会降临中国,以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唐僧和唐僧肉这种事那可并非妖言惑众。自2001年7月13日北京成功申奥以来,奥运会就像是佛法无边,上可通达九天、下可普度众生的唐僧。它不仅到那而都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且引无数企业竟折腰。

  可唐僧肉并不是你像狼一样瞪了血红的双眼,流了一地口水就能吃到的。你必须多金,而且是巨多金,才能成为赞助单位,才能堂而皇之地享受这长生不老之物。若是穷蛤蟆,或者不穷但却交不起、或不想交赞助费的家伙也要强行吃唐僧肉,则会被奥组委这个势力无边的“齐天大圣”,以金箍棒撵出十万八千里去。

  2006年9月18日,蒙牛集团、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和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联合举办的“蒙牛城市之间”的活动,因在广告中使用了类似奥运五环的图案等,被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叫停。

  2007年9月26日,鸟巢业主——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10家企业侵权。因为他们在刊登户外广告和做影视广告中使用“鸟巢”建筑形象作为广告宣传背景。 

  2008年3月安利公司因在广告中使用了鸟巢形象涉嫌侵权,而不得不将电视及平面广告上的鸟巢换成了长城。

  2008年4月28日为了表达支持北京奥运的态度,家乐福北京各分店为员工更换了印有中国国旗的上衣和带有奥运标识的帽子。由于帽子上印奥运标识属于侵权行为,奥组委联合有关部门以行政指导的方式叫停了家乐福的做法。

  ……

  现实是如此残酷。商业时代穷蛤蟆想吃唐僧肉,纯属痴心妄想。可难道落选的“穷蛤蟆”们就只能这样被“侵权”这支金箍棒阻挡在外,眼巴巴看着“唐僧”全被“巨多金”们独享吗?  

  奇瑞五娃偷食奥运始末   

  总有不死心的穷蛤蟆。

  2008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的机会,奇瑞五娃就成功的玩了一把偷食唐僧肉的把戏。

  让我们的记忆回到4月20日的北京车展上。此次车展共有2100多家企业,890多款汽车参展,奇瑞公司共有29款汽车参展。其中有五辆车在同一级别的车型中,成为全场瞩目的焦点。它们分别是:BB、JJ、HH、YY、NN。它们共同的名字是:Faira(奇瑞五娃)。

  看到这组名字,大家可以惊奇的发现,这些名字与奥运五福娃:贝贝、晶晶、欢欢、迎迎、妮妮的名字是何等的相似,甚至就是奥运五福娃名字拼音保留第一个字母的缩写版! 而且奇瑞五娃的外形和颜色也和五福娃的色系基本一致。

  隐隐约约中,2008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竟然成了奇瑞五娃的隐形代言人! 

  2008年4月20日,奇瑞五娃在车展上一亮相,便得到了众多记者的关注。奇瑞五娃在展出后不久,便被《京华时报》、《华商报》、《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等20多家国内一流媒体及搜狐、新浪、网易三大门户网站竞相报道。几天后,奇瑞五娃参展的从同类型轿车中脱颖而出,被100多家媒体网站争相报道,成为同时参展的890款汽车中被媒体报道率最高的汽车之一。如今,在百度输入“奇瑞五娃”等字,就会出现多达718000千篇涉及相关内容的网页,而且数目还在不断的扩大中。

  令人惊讶的是,各种媒体的报道竟将“奇瑞五娃”与奥运,紧紧地搅和在一起,让人浮想联翩,此起彼伏。如《最奥运:奇瑞“五娃”车展“最”字惹人醉》、《奇瑞五娃系列亮相北京车展 为奥运助威》、《奇瑞“多彩五娃”:可爱的“奥运宝宝”》等等。甚至在有些报道中,直接将“奇瑞五娃”变成了“奥运五娃”。

  在奇瑞新闻发布会现场,一位记者更爆出惊人之语,“如果我有钱,就把这五款小车都买了,从周一到周五分别开不同的车,就当是为奥运做贡献了。”这位傻记者,已然将买奇瑞五娃视作如同支持奥运——我们可别了,奇瑞并不是奥运会赞助单位。

  好明显,奇瑞五娃正在大口大口地偷吃“奥运会”的唐僧肉。我们不经要问:“齐天大圣”的金箍棒哪儿去了?奥组委为什么不以“侵权”之名将奇瑞送上法庭呢?  

  “奇瑞五娃”究竟有没有侵权?  

  一切要看奇瑞五娃是否侵犯了奥运会的相关合法权益。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受法律保护的奥运会标志有:(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6)《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比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我们可以判断:

  (1)奇瑞五娃除了与奥运吉祥物有些暗示性的联系外,没有明确涉及到其他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奥运会标识。

  (2)奇瑞五娃与奥运会吉祥物的联系,是通过产品的名字、车型的组合、专用颜色等相似,使人产生和奥运五娃高度相关的联想。它并没有直接使用奥运五娃的形象和名称。

  因此,我们可以判定:“奇瑞五娃”借势奥运会不够成侵权行为。

  正如一位资深律师在展会现场所说出:“奥运会吉祥物福娃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形象标志,所有使用该形象的商品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都要经过奥组委正式授权,并且需要交纳不菲的授权费用。但是奇瑞绝对没有侵权,他们顶多算是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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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爱成 爱成:北京爱成营销策划机构总企划师,国内资深营销策划专家,以颠覆性策略和惊人创意著称。2006年中国十大策划案例奖获得者;2005年中国十大策划案例奖获得者;2004年中国10年最具影响力50强策划机构掌门人;著有多部畅销实战著作。中广协学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经营报专家顾问团高级顾问、中国营销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策划研究会秘书长。E-mail: aicheng126@126.com,电话:13911006869。网址: www.aich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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