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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跑了一年半的马拉松 第一次,1996年8月5日,申请"老干妈"商标注册,同年10月 9日,被以"'干妈'系普通人称谓,缺乏显著特征"驳回。 第二次,1996年12月,申请"陶华碧及肖像"和"老干妈"商标 注册,1998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陶华碧及肖像"商标,"老干 妈"商标注册未获准。 第三次,1998年4月13日,申请注册"老干妈"商标,同年4月 16日获受理,次年1月6日,又被以"该商标系普通人称谓,用作本商品 缺乏显著性"而驳回。 第四次,1998年10月,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肖像"商标, 获受理。 第五次,1998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 获受理。 在这五次申请商标注册中,除第四次是在第二十九类商品中申请外,其 余均是在第三十类商品中申请的。所谓二十九类商品是指肉类食品、以及日 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它园艺食品;三十类商品是指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类的食品,以及调味佐料等。 在第三次申请被驳回后,贵阳老干妈企业有过一次复审申请,仍未获批准。 湖南华越公司从1998年12月1日起,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刘湘球 肖像"及"老干妈"商标注册,获受理并公告。 2000年5月14日,华越公司的"老干妈"在二十九类商品商标注 册,事实上等于商标局首次宣布"老干妈"不再因为被认为是普通人的称谓 而不能注册。 贵阳老干妈企业认为,这一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已准 备按照商标法争议裁定的规定,请求商标局予以撤销。 至于在第三十类商品中的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2000年8月3日分别给贵阳老干妈企业和湖南华越公司的商标异议裁定书中称:两个商标分别 作为普通人称谓的"老干妈"文字与不同的姓名及头像组合而成,在含义上 可作区分,没有构成近似。同时,异议双方都对各自的产品与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区分,而不易混淆误认。 附:“马拉松”式的漫长商标注册申请过程及失败,使“老干妈”丧失了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最佳时机和基本手段,而陷入了被侵权假冒者肆意围攻的噩梦之中。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以来,假冒“老干妈”的产品大大小小多达五六十种,造假地遍及湖南、四川、陕西、甘肃等省及贵州本省等传统食辣区。无论是瓶型、外包装,还是外观图形设计、色彩,假“老干妈”均接近甚至与正品“老干妈”雷同,极易被消费者混淆,给老干妈公司造成极大的信誉和经济损失。而“老干妈”对此只能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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