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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法庭判决 2000年8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正式下达判决书。 关于反正当竞争:确认"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的历史沿革不难看出,'老干妈'作为对该公司创始人陶华碧女士的尊称,作为商品名称,已与该企业及其生产的风味豆豉辣酱密切相关,成为一体。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所使用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瓶贴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亦应予以保护"。 判决书还指出:"被告华越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相同的商品---风味豆豉辣酱,前者缺乏合理的依据,有明显的'搭车'故意。被告华越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在1997年11月至1998年初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包装瓶上所使用的瓶贴,在图案设计、色彩、内容文字等方面,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上所使用的瓶贴极为相似,甚至连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由专人设计书写的'老干妈'3字的独特字体也是相同的。故被告华越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华越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专利权:判决书同样认为,华越公司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瓶贴,与原来照搬老干妈公司的瓶贴相比,仍"未有实质性变化"。 关于商标:尽管北京二中院在判决书中对华越公司的侵权事实予以了毫不含糊的确认,但是,鉴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已审定被告'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故最后却并未完全据此判决:除判令华越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之前的照搬老干妈公司的瓶贴、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5万元外,对老干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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