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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业态“巴别塔”断想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8-09-02, 作者: 吴涛, 访问人数: 2056


  “业态”一直是近年来医药零售界热议的话题,然而笔者却发现业界众多探讨业态的文章各有各的一套关于业态的习惯用语,并依据各自的看法进行罗列总结和评点,这使得大家无法在一个达成共识的概念平台上进行更加有效的交流,因此笔者想抛砖引玉,对医药零售业态作一点演绎和归纳的研究,希望为建造医药零售业内有效沟通的“巴别塔”奉献一点绵薄之力。

  所谓“业态”一词的最初来源是日本对零售企业的营业形态的称呼,由于在企业管理方面中国From EMKT.com.cn在改革开放之初是最早与日本进行学习交流,因此八十年代初,业态概念作为一个研究商业零售活动的理论工具开始从日本引入中国。1998年6月,原国家国内贸易局颁布了《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希望引导我国零售商业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经营轨道,使零售企业能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灵活地采取不同的零售业态,开展差别化经营,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提高竞争能力,促进我国零售业协调、有序、健康地发展,“业态”一词从此被国家正式认可。

  时至2004年,商务部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对原《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0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新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联合颁布的新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2004(国标委标批函2004年 102号),新标准与GB/T8106-2000的主要差异在于:增加了折扣店、无店铺销售等业态,由原来的九种业态分类扩大到十七种,另外还对各个业态的基本条件进行了细化和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2004版《零售业态分类》对“零售业态(retail formats)”的定义为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原则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零售业态。

  从我国零售业态概念的引入到初步定型花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可以说随着中国零售业的发展,业态本身也在不断与时俱进的发展和演变,而人们对业态的认识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医药零售作为以药品为主要商品的一种零售活动,根据国家《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18106-2004)的分类来看是属于“药品专业店”,国家的相关统计口径也是只把药店单作为一项进行统计,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套用国家标准的话,我们是无法对目前医药零售的经营形态作出更详细的剖析和描述,因此国家标准只能作为医药零售业态的参考标准,笔者认为也许未来适当时机可由行业协会和相关国家机构制订专门的医药零售业态标准。

  目前从国家业态标准的核心精神以及参考国外业态的权威定位,笔者认为医药零售业态可以表述为: 随着医药零售企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医药零售企业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与发展,通过市场细分而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组合,建立起有明显识别特点和相对稳定的一种企业组织类型和经营模式来进行差别化竞争并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此种有明显识别特点和相对稳定的一种企业组织类型和经营模式可称之为医药零售业态。

  业界之前对医药零售业态分类一直比较模糊,存在着很多种分类方法和标准,例如所谓平价大药房是以价格策略来分类,药妆店则以商品策略来分类,社区店以选址来分类等。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国家分类标准,并依照“业态要素理论”,从业态要素(如目标顾客、商品结构、服务功能,选址与商圈、规模、门店形象与布局设施、购买方式、人员专业性等)的角度来对不同医药零售业态进行辨析,不同的业态要素组合就形成各具特点的医药零售业态。倘若未来业界达成共识,就可组成专家组应用AHP(层次分析法)来把业态要素模型确定下来,依据业态要素模型来对各种业态进行分类就可以形成比较统一的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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