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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的五大看点 基本药物制度和目录经过波折终于面世。虽然制度和目录的内容并不出人所料,但还是引发了医药行业的一场热议。可以形象地说:基本药物制度和目录是新医改的导火索,其出台将会引发医药行业的巨大变化,推动和促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体系四大系统的改革,意义深远,影响空前。 认真研读新颁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文件是对已颁布的《新医改方案》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完善和充实,虽然个别问题的提法有所不同,但基本延续了新医改方案的指导精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共包含了307个品种,较上一版本的目录进行了大量的缩减,经过与目前临床的使用品种对比,发现基本符合实际,但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好在其动态管理的机制设计,可以有效的进行调整来适应临床医疗的需要。新医改的元年,政策发布的速度总是超过医药企业的适应速度。 笔者认为有五大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制度的“基”调 通篇“基本、基础、基层”的概念,延续了新医改方案的“基”调,尤其是对于目录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特别标注,让人们产生无限的遐想,似乎意味着本目录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性和专科医院是否需要采用本目录没有明确的说明,今后出台的非基层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本部分如何衔接也不明确,而在基本药物制度里却明确说明“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并规定使用的比例”,究竟如何执行,将是基本药物制度和目录执行过程中的一大看点。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不是药品供应保障的全部,却引领方向,非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定价、结算是否会逐渐的向基本药物靠拢,也值得关注。 看点二:实施的方式和时间表 突出表现为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首先把不能一步到位的非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放在了未来的试点中,而先行进行基层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安排,既符合新医改的精神,又解决了最基层的医疗保障问题,虽为无奈之举,但却有实效;其次对于使用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比例作出了“2009年达到30%,2011年初步建立;2020年全面实施,达到100%”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每个省区如何进行30%的确认,是以地方政府的出资状况为标准,还是以老百姓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初步建立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衡量,对于不能做到的省区,有哪些措施;第三,实施中“国家定政策,出小头;地方搞执行,出大头”。我国的地区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属地化管理以后,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补贴,才是零差价销售的保证;第四,制度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并没有排除对其它非基本药物的使用,但是明确提出了要增加品种数量,要从严掌握,且要经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中选择,而独家产品不再增加的范围之内。此点说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范围仅仅限于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甲类目录中非独家的产品,其他品种将无缘基层医疗机构,是不是意味着患者如果要使用其他品种时,就必须到非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如此规定似乎与新医改方案中二级转诊制的“小病到社区”的设计相矛盾。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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