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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合理是保证基本药物供应与质量的关键 基本药物的价格形成有两个层面:一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全国零售指导价;二是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已经公布(平均降价12%),目前企业最为关注的是各地的招标采购价格。 前不久,北京时代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全国200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40份。调查结果显示,85%的受访企业2008年基本药物品种的毛利率在20%以下,毛利率在20%~40%的企业占12%,毛利率大于40%的企业只有3%。面对基本药物巨大的市场蛋糕,87.1%的受访企业表示会积极参与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高达81.9%的企业表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目前不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会考虑重新生产,但前提是要有合理的利润空间。88.3%的受访企业认为,基本药物的毛利率应该保持在20%左右。但是,合计有80%的企业表示,近几年基本药物品种在“新农合”招标中的中标价格与生产成本只有很小的距离,并逐步接近成本。 基本药物招标价格过低,可能导致市场上基本药物供应断档、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如一些具有基本药物生产资格的大中型企业,因为手中产品批文较多,会选择毛利率高、产能占用较少的新特药自己生产,而把毛利率低、产能占用较大的基本药物品种的生产委托给中小企业。据笔者了解,某个具有蛇胆川贝液生产批文的大型企业,就是把这个品种委托给外地某小企业进行生产的。因为该大型企业自己生产每支的原料成本要2.8元,而委托加工企业的成品价格只有1.9元。 50.4%的受访企业表示,当基本药物的中标价格低于企业的基本利润要求时会减少基本药物的参与,18.2%的企业表示不再参与。52.5%的企业认为,通过委托加工会影响到基本药物的产品质量。因为委托加工的企业多为小企业。 对于基本药物的招标,笔者完全赞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的“质量优秀、价格合理”原则,和“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的思路。招标规则中,应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价格、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因素,加大质量权重,降低价格权重。 那么,如何设定基本药物的标底价格呢? 笔者认为,如果按照全部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计算,则会出现较大偏差。一方面,小企业的生产成本可能远远低于大企业。比如位于县城的小厂与位于大中城市的大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人员成本和环保成本优势,而且在县城建厂,还享受税收优惠,其产品价格自然明显低于大厂。而大企业通常生产标准较高,原料药价格也较高,采用这样的原料药生产的制剂产品的价格自然就较高。 另一方面,我国年产值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占医药生产企业总数的70%以上。显然,按照所有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制定基本药物的标底价格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笔者建议,可以根据生产企业的年产值按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成5个档次,分别计算不同档次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然后再按5个平均生产成本计算“总体平均生产成本”。参照此“总体平均生产成本”设定基本药物的标底价格。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wangjinxue0901@12.com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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