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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版权纷争之后的广告主抉择


《广告主》, 2009-11-06, 作者: 唐娜, 访问人数: 2327


  国内互联网视频广告市场2009年第二季度录得了同比增长57.2%、环比增长22.3%的成长,这是易观国际近日发布的最新统计结果。不过,这一来之不易的增长态势可能会因为近来几起盗版视频官司的沸沸扬扬而嘎然而止。

  9月15日,由搜狐、激动网、优朋普乐和华夏视联等组成的“反盗版视频联盟”联合起诉优酷、土豆、迅雷等国内第一阵营的视频网站的同时,也将优酷网的广告主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旗下的美汁源品牌作为“盗版帮凶”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这无疑给近年来愈来愈热衷于在网络视频上进行广告投放的广告主以重磅压力。随后,优酷网对搜狐网发起了反诉。众所周知,视频网站的投入巨大,一旦没有了大广告主的支持,就不能获得规模化收入,让广告主对盗版心生畏惧,就等于抄了视频分享网站创收的后路。这可谓是釜底抽薪之举。

  尼尔森副总裁秦宇表示,广告主之所以因投放网络广告而遭遇“连坐”,原因在于很多广告主对自己投放在非正版节目上的广告并不知情,因为很多广告是通过代理公司或者是打包销售的形式被投放到视频网站上的。换句话说,广告主可是充当了一回冤大头。

  艾瑞集团总裁杨伟庆也认为,盗版问题是制约国内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主因。盗版内容不仅极大损害了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增加了平台运营商的经营风险,同时也有损广告主的品牌形象。广告主若是事先知情,恐怕也不会将自身品牌与盗版视频联系在一起。

  “将广告主列为共同被告,有把侵权主体扩大化的趋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东坡律师告诉记者。他分析,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至少包含两点:首先,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次,因为侵权行为实施而导致的侵害后果是同一的。在这起官司中,“反盗版视频联盟”拥有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广告主投放广告的行为并没有参与到节目内容传播,也没有在提供作品的过程中给予帮助,广告投放行为与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同时,广告主根本没有精力来调查广告投放的网站哪些是盗版影片,而是出于对行政机关颁发的“网络视频传播许可证”的信赖而投放广告,对视频侵权后果并不存在主观故意。

  宛西制药的市场总监杨玉奇告诉《广告主》记者,作为企业而言,更为关注的还是广告效果、广告覆盖以及广告的投资回报率,如果社会公众和网民都认可这种传播方式,而企业也能在广告中将需要传递的信息精准地传递出去,何乐不为呢?视频版权分割的问题不是广告主最为考虑的因素之一,毕竟,网络版权之争,归根结底是媒介的社会责任问题,与广告主无关。

  “网络版权的明晰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况且,网络视频营销From EMKT.com.cn价值还没完全凸显,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仍然不够,在这个时候,广告主完全可以不选择这种传播方式,趟这趟浑水,”波司登市场总监嵇万青说。

  DM网络营销机构总经理刘东明则表示,网络视频营销的潜力还没有完全爆发出来,一旦困扰已久的版权问题得以解决,将有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带来视频营销的大规模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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