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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增补目录制定之隐忧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基层版公布之后,省级政府增补非目录药品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针对此,笔者认为有五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增补施行期 《意见》提出,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省级政府可以增补非目录品种。那么“初期”会是多长时间呢?结合国家计划于“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笔者认为,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可能施行10年左右。 二是增补比例 以往省级政府对医保目录的调整权为15%,2004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合计1897种,调整15%就高达285种。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基层版)仅307种,增加15%仅46种。故增补比例少于15%似乎意义不大,不符合 “不断优化品种数量,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用药需求”的初衷。 然而,增补比例也不可能太大。因为基本药物提供的是基本医疗保障,况且国家还会出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笔者推测,省级政府增补的比例可能在15~20%左右。 三是增补品种差异 因为各地疾病种类、发病率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同,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构成差异性可能较大,包括适应症的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需要增补一些大病、富贵病、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需要增补一些感染性疾病、营养不良性疾病);产品、剂型的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增补品种可能会出现较多的新特药品种、或新剂型,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增补的品种可能以半新药、半普药品种或剂型为主);价格、毛利率的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增补较高价格、较高毛利率的品种,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情况则相反)。这样的话,经济发达地区,城乡居民所能享受到的医保水平(疾病种类、报销额度等)将明显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全国不同区域的医保水平差异或将加大。 四是增补品种的使用 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既有一致性,又有明显的差异性。一致性体现在:既然《意见》明确指出,两者执行相同的政策和规定,那么两者的报销比例应该相同。差异性则表现为:1.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的品种、剂型较新,医生、患者都乐于接受。2.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的价格、毛利较高,医院乐于使用,厂家乐于供应。 由此,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可能倾向于过度使用,进而加大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负担。受财政压力,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的品种可能面临多次调整,甚至延长医疗机构的回款周期,进而增加制药和经营企业的财务负担等。 五是增补品种为区域性制药企业发展预留的空间 地方政府一般会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税收、就业、民生等问题,在制定招标规则时有意识地倾斜,以利于本地区具有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的厂家入围,从而导致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国家有必要制定省级增补非目录药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比例、报销比例等方面的指导原则,以便更明确地指导地方政策的制定与顺利实施。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wangjinxue0901@12.com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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