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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零售业,看得见的未来 2010年2月24日出版的《华夏酒报》刊登了两则看似不相干的消息。一则是要闻版的《<零售业态分类>国标修订稿完成,连锁便利超市将步入快速发展期》,文章详细介绍了本次修订对超市业态进行细分的情况。另一则是市场版的《都是自带酒水惹的祸,厦门春节部分酒楼酒销量狂降80%》,文章中介绍,今年春节期间厦门市多数酒楼酒类消费遇挫,部分酒楼甚至下降了近80%,其主要原因是自带酒水的顾客增多。 目前,超市、便利店以及更为细分的酒类专卖店等零售场所,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极大购物方便的同时,其合理的价格和诸多品牌选择空间等优势,对加价率较高的餐饮酒店酒类销售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零售业态十年三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商品市场的不断繁荣,我国零售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涌现出了不同形式的商业业态。 为跟上零售业的发展步伐,2000年,国家制定并颁布了《零售业态分类》。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新的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该标准对购物中心的种类进行了细分,增加了折扣店业态。最重要的是,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无店铺销售方式被我国零售业承认。 2010年伊始,国家有关部门再次对《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进行修订,目前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环节。本次修订首次对超市业态进行了细分,便利超市、社区超市、大型超市作为单一业态获认可。 业态变化促酒类销售渠道变宽 从改革开放初期至今,我国零售企业与供应商关系大致经历了供应商选择零售商、零售企业选择供应商以及相互选择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广大供应商只有充分认清这一点,才能从总体上把握好发展机遇,适应不断发展的零售业需求,扩大销售市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国内大商场投资过热,加之国外零售企业的进入,零售企业数量剧增。此时,市场已完全是买方市场,绝大多数商品供过于求,我国酒类企业众多造成的酒类商品供大于求矛盾尤为凸显。这一时期,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二者可以相互选择,而不再是以往的一方依赖于另一方的状态。零售企业与供应商不再是单纯的利益对立的竞争关系,而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双方只有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提高商品竞争力,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从过去10年酒类市场的发展情况看,酒类零售主渠道从单一以商场、超市为依托,逐渐转变为商场、超市、社区便利店、烟酒专卖店、精品超市等多元化渠道为销售载体,酒类商业伴随零售业态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在为酒类供应商提供了更广泛销售渠道的同时,也向广大供应商提出了经营管理能力上更高的要求。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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