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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说两句服装品牌的代言 品牌代言本身就是一个希望通过代言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实现品牌在消费群体中的快速认知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之中,有的品牌希望利用知名人物的社会影响力来实现,有的则是希望通过适合品牌风格的人物或人群来实现。当然了,企业是希望二者兼而有之,但总会有不同的侧重。 如果简单的把人物代言这种商业行为划分一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明星式的品牌代言模式; 这种是模式是现在最常见也是品牌主要采取的方式,无论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各类明星,还是邀请时尚行业的知名人士合作等等。都是通过已经在消费领域中形成一定的知名度的人物来代言,通过与品牌间不同的合作模式而实现消费市场的推广,它包括: 明星酬劳代言:各类品牌最常用的方式; 明星市场合作:如李连杰与ADIDAS代言“武极”系列产品广告则是ADIDAS通过与李连杰的“壹基金”合作进行推广的市场合作模式; 时尚产品合作:例如H&M邀请知名时尚设计师Karl Lagerfeld做单项产品开发而形成的隐性品牌代言模式; 第二种:近似消费者的品牌渲染模式; 在这种方式中,品牌所邀请的人却不为人所熟知,也不是什么俊男靓女,可能就是我们身边的普通消费者。利用产品直接消费的消费者向其它消费者“现身说法”,从而实现品牌的“平易近人”式营销From EMKT.com.cn。这种代言方式使用最多也是最为集中的是日用品行业,如宝洁、联合利华旗下的日化产品。在服装领域之内,则是通过与品牌风格类似的人物或希望体现品牌诉求的场景搭造来实现,例如: ※BENETTON品牌所塑造的世界和谐与多彩就是通过不同肤色的人物来实现的; ※而TommyHilfiger这个美国文化的宣导品牌,则是通过年轻的、有活力的美国青年来进行广告拍摄; 第三种:历史名人的品牌载体模式; 对于大多数奢侈品类品牌而言,邀请现时代的明星进行品牌代言不仅不能完好的实现品牌传播,而且还有可能因为代言人的未来不确定性给品牌带来负面效应(如陈冠希当年代言LEVI’S)。因而这些品牌因为拥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阔的消费基础,产品往往能够和一些历史名人或某个历史事件产生联系,例如: ※OMEGA与肯尼迪总统及1960年代的登月事件; ※CARTIER与温沙公爵及公爵夫人; ※HERMES与摩纳哥王妃GRACE KELLY; ※GVIENCHY与著名演员Audrey Hepburn; 这些人从来就不是我们现时所谈到的品牌代言人,但却在与品牌的发展过程中与品牌产生了不同方式的联系,因而,在品牌的市场宣传之时,这些人或事也便成为了品牌的代言载体。 因此,以上三种基本上可以概括了现时大多数品牌的代言模式。而在选择何人可以作为品牌的代言人这一方式上,我认为需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的思索方可实施: 第一步要考虑品牌与期望代言人的风格契合程度; 品牌与代言人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同样也是互相促进的。品牌通过代言人达成品牌知度的扩张,代言人则利用品牌的形象与诉求风格体现本人的生活态度。因此,风格“契合”应是选择代言人的第一步。反之,如果代言人的形象与风格同品牌诉求的格格不入,也只能让消费者感觉一下“哦!他们请了一个明星。”例如:报喜鸟邀请任贤齐作代言,不仅未能将品牌的风格良好的通过任贤齐表达出来,反而因为任贤齐略显单薄的身材使得品牌形象大打折扣。同样类似的失误还包括红豆邀请张信哲。 第二步要考虑期望代言人的社会成就与社会美誉度; 很多企业在考量一个代言人之时往往更看重此人的社会知名度,却忽略了是否应去看看这个人在社会之中的成就表现与消费群中的美誉程度。一个人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不代表与此人的社会美誉度能够成正比。如这几年层出不穷的各类选秀节目遴选出的“超女快男”们,他们虽然在一时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但也因为他们的这种速成方式往往很快便成为过眼云烟,甚至因为自己的过失会为品牌带来巨大损失,如3月初“快男”阿穆隆在杭州酒驾撞人逃逸事件。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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