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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通知”--“白家白象商标之争”致命拐点 2011年开年,历时三年多的“白家白象商标官司”以合解落幕,合解协议因四川白家做出更多妥协和让步引发热议,但是在整个博弈中双方一直处于均势,为何最后会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其实一切都缘于“一纸通知”!2010年2月,国家商标局发布通知,将方便粉丝的商标分类正式划入方便面群组。这一规定威力非常巨大,以前方便粉丝企业均习惯性把方便粉丝归入粉丝粉条一类的惯例被打破,即“方便粉丝不再是粉丝,而是方便面”,这一规定现在很多人看来都非常荒谬。 “2月通知”对一般粉丝企业的影响是“未来性”的,谈不上太大的现实影响,但是对正处于与河南白象酣战的四川白家来讲,不失为当头一击。因为四川白家的“白家”商标一直是注册在粉丝类别里面的,当时在商标分类里面还没有方便粉丝一说,注册了粉丝商标用在方便粉丝上顺理成章嘛。在后来因为方便粉丝行业逐步壮大,商标注册的分类里面出现了方便粉丝类别,四川白家提起在方便粉丝里面注册白家商标的时候,“白家白象”一系列纠纷发生了,河南白象当然就会以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形式对四川白家进行反制,在方便粉丝里面的“白家”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也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拖延白家商标注册周期。即这个时候的白家方便粉丝上“白家”就成了“注册中”的商标,而不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了“悬标”(虽然白家已经在粉丝类别上注册)。 而这个时候,河南白象手里面正握有一张王牌,那就是在数年前,在方便面类别上注册的“白家”商标。商标注册中有一种注册叫保护性或者排他性注册,即注册一些跟主商标相近类似的商标才保护主商标,排除竞争对手。河南白象在方便面领域注册的“白家”就属于这一种,取得注册证,可能一直也不会真正使用。从河南白象的角度来讲,既然四川白家的方便粉丝的白家处于可异议的注册阶段,而自己又拥有在方便面领域的“白家”商标,如果能把方便粉丝的类别划分直接归入方便面类别,然后依据同一类别里面合法商标唯一性原则,那么四川白家正在注册的“白家”则可能失败,而河南白象注册的白家商标则反而可能成了正宗,这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不管是用了什么样的专业或人脉攻势吧,虽然有极大难度,反正这个事儿最后居然真就如了所愿。国家商标局决定把方便粉丝划入方便面的通知在2010年2月发出。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些事理解成是完全的政策巧合,大大的巧合。但是YQCB的公关营销From EMKT.com.cn理论里面,没有巧合一词,权当是我们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吧。 有的人可能会问了,难道这些事四川白家就不能提出自己的意见吗,毕竟这些方便粉丝企业才是真正的利益倏关者呀。据了解,四川白家得知这个通知内容已经是2010年6月的某一天了,距发出通知已经快半年,立即意识到事态严重,随即也开展多方的陈情请愿,申诉汇报,甚至有30多家粉丝企业联名致函国家商标局要求撤回通知,但被拒绝。《中国知识产权报》、《消费质量报》等国内少数几家专业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但是没有引起大众媒体的关注,一个本来影响很大的事件被无意间“小处理”了。至此,把方便粉丝划入方便面的商标分类已成定局,不可挽回。四川白家领导层也意识到木已成舟,娘已改嫁,必须从更长远的发展和规划,更高的境界和角度从长计议。合解的时机已经成熟。 正式合解的想法,应该是在这个时候双方提出来的,但是不知道具体是哪一方先提出来,前期双方提合解更多是从竞争攻防策略的考虑,这个时候合解应该是结局了。合解符合各方的利益:河南白象虽然后来局势占优,但是方便粉丝毕竟不是主业,这个官司已经对其声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加之其转型方便面高端市场一直不顺利,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收手是结果最好的;在整个纠纷中,四川白家因外包装被侵权起而诉讼,后被河南白象从商标争议切入反制而处于胶着状态,后来又因“二月通知”出台处于不利局面,束缚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尽快扔掉这个烫手土豆是当务之急;国家商标局、最高院也是想尽快了结这个案子,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压力、诉求、关注也让他们倍感头疼,只要能够综合考虑,各方平衡,一方面照顾四川白家事实上使用“白家”商标长达十年,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只是因为政策变化而出现变化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河南白象确已在方便面类别注册了“白家”的情况,来进行双方推动把握较大。 合解协议已经公诸于众了,总的来说,四川白家做了较大的妥协和让步,河南白象则挽回了一些面子。全面观察“二白”商标官司,让人唏嘘不已,如果不是“二月通知”,不知又是一番什么样的景象和结局。“二月通知”就是“二白”商标官司纠纷的致命拐点,通知一出,双方均势就是被彻底打破。当然,这个合解的结局,肯定还不是最后的句号,两方都要做方便粉丝产品,以后在市场上明争暗斗肯定还会接着上演,只要不要这样赤裸和血腥就好,这样的战斗经历一次就够了。虽然YQCB 一直认为四川白家在这场世纪大战中占有道德优势,但是我们也对河南白象的公关策略、能力、手法持欣赏态度,在以后的观察中还可以来解剖分析。 以下是当时《消费质量报》对“二月通知”的报道: 方便粉丝到底粉丝还是面?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近日在粉丝企业引起了轩然大波。今年2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关于调整〈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0类方便粉丝商品类似群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把方便粉丝由第30类3012商品群组调整到第30类3009群组,即与方便面为一群组。这一调整意味着方便粉丝将归为方便面,从而引发了33家企业联名“抗议”。 A.最新进展:33企业联名提出8点异议 近日,全国33家粉丝企业通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粉丝行业工作委员会联名提出8点异议,认为方便粉丝不该归为方便面。这33家粉丝企业联名向国家工商总局致函,认为方便粉丝是粉丝类商品中的一种细分商品,两者高度类似,调整第30类方便粉丝商品类似群组没有必要,希望明确方便粉丝商品使用注册于3012群组粉丝(条)商品上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些粉丝企业一致认为,新调整有可能形成漏洞,导致商标的恶意注册,重蹈商标抢注的覆辙,陷于恶性竞争。在异议材料中,他们提出了8个“方便粉丝”就是“粉丝”,理应归类于3012群组,不该与方便面一组的论证观点。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方便粉丝”与“方便面”属于类似产品,但方便粉丝与3009中的其他商品没有任何共性或者联系很少,这属于以点概面的说法,违背了《商标法》中类似商品的定义。例如:“方便粉丝”与3009中含淀粉食用油面团、(意式)面食、谷制食品糊、面粉制品、面条、食用麦芽膏、人用麦芽……这些商品几乎没有任何共性,又怎能划分在同一类似群组呢?他们还认为,该调整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经济交易的安全,以及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大量粉丝企业都没有特定注册保护“方便粉丝”商品,容易引起企业商标纠纷,甚至冲击原有市场,打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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