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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馒头,毒在心头 我是地地道道的河南人,吃馒头长大的,一天三顿离不开馒头。小时候,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吃的很简单。母亲蒸出馒头之后拿一个给我,吃着热腾腾的馒头,再加点辣椒咸菜什么的,别提多香了。 4月初,央视《消费主张》节目报道了染色馒头的事件,上海多家超市销售的小麦馒头、玉米面馒头被曝系染色制成,加防腐剂防止发霉。馒头生产日期标注为进超市的日期,过期回收后重新销售。每天有3万问题馒头销往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30多家超市,每天有上万人“享用”这样的毒馒头。 唉,馒头不能吃了,让我吃啥啊!近期发生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加上以前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假葡萄酒”事件,令我们感叹:处处都是毒食品啊,毒在心头!我辈除了感叹还是感叹,除了无奈还是无奈。在这里,作者只能借文章发发牢骚,也希望能够引起我们的思考。 第一:监管,形同虚设。 部分监管部门只监不管,甚至不监管,搞创收。我听说过:一些地区交警的奖金是来自于道路违章罚款,罚款之后,拍拍屁股了事,有的地方还能专门删除违章记录,罚款了事,这些罚款去哪里了,十之八九进了监管者的腰包。有的部门罚款害怕罚重了,罚狠了,下一次就罚不到了,结果就是,罚罚款,喝喝酒,唱唱歌,兄弟兄弟,了事,造成了执法腐败,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 监管者与违法者成为一家人,共生的关系,你帮我,我帮你,其乐融融。有一位网From EMKT.com.cn友说的好:猫和老鼠成为一家,所以让猫抓耗子,是不容易的。媒体好比是狗,本来狗拿耗子,是多此一举的事,但是眼下,好像除了狗爱拿拿耗子,也没有好办法了。 第二: 犯罪成本低,得到的比处罚的多。 犯罪成本低是一些食品企业屡罚不改的重要原因。按2009年6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罚款不能让违法企业对此胆颤心惊。违法企业可以赚20万,你罚个五万,对他来说可以接受,所以,一次又一次寒人,直到病入膏肓,闹出人命,大面积的伤害,才对违法企业负责人进行刑事处罚。 另外一些违法企业即使被吊销许可证,也是改头换面,另起炉灶,“李鬼”变成“王鬼”,“王鬼”又变成“刘鬼”,一家新的害人企业诞生了。 据资料统计,北京市进行食品安全整顿,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5114件,罚没款4057万元。据此计算,每起案件的罚款平均仅2684元,对大多违法企业而言,恐怕顶多算是隔靴搔痒。“挣的钱远远多于罚的钱,一些企业被罚后还接着违法。” 第三:道德,必须建立在法律之上 “毒馒头”事件发生以后,社会各界纷纷谴责企业负责人,罔顾消费者姓名、道德滑坡严重、人格低下等,其实道德,不应该建立在法律之上吗? 去过香港的内地人都知道,许多香港人在香港界内,文质彬彬,绅士风度,但是一到罗湖口岸,进入深圳地界,立刻变得随意起来。在茶餐厅里面,抽烟,脱鞋,大声喧哗,为什么,同样一个人,一河之隔,行为差别很大。就是因为在香港地区内,要受到香港法律约束,一旦触及红线,必是重罚。因此,要规范从业者的行为,不仅仅加强道德宣传,更要从法律方面约束。 人性中都有逐利的本性,这个无可厚非,在逐利的过程中,不仅仅受到外部舆论的监督,更应该利用法律,形成内化的行为规范。有人说过: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与基础,也是同样的意思。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fengshehao@12.com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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