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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哲学研究系列(七) 死与不死 七论药家鑫式作恶与陈光标式行善 《史记》云:“千金之子,不死于市。”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一个生命结束。这里笔者试图从营销From EMKT.com.cn哲学的思辨角度,对药家鑫式作恶与陈光标式行善进行比较,以期望对人们今后营销、思辨、生活等有所借鉴启发。 第一部分 药家鑫最终为什么会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案件的基本情况读者非常熟悉。百度百科名片上是这么介绍的: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当我们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分析导致事件结果的各个元素与变量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关联规则算法很有效。关联规则算法是Micro soft Sql server 2005开发的一些决策算法,其中举例有一个自行车销售相关因素重要性的例子,来说明导致结果的各个因素变量的份量和重要性以及其作用。这里,我们营销哲学从量化因素影响的认识论出发,来应用其方法论进行各个变量的分析。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是非。一切都是相对的。药家鑫案件中,药家鑫可以死,也可以不死。是什么因素和变量导致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呢?我们逐一分析如下: 一是受害者家属的态度因素,这个占整个结果导向的51%的份量。原则上,刑事案件死刑判决中,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范畴内,在对基本事实、应用法律、证据链条没有异议的条件下,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缓刑,关键是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在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家属的态度有没有变化过呢?根据被害人张妙父亲张平选对媒体的说法,张平选本身有想法决定放药家鑫一马,给条活路的,但后来又改变了。为什么呢?用张平选自己的话说,在接触中主要感觉药家鑫的父母为人处事有问题,感觉药家鑫父母集中往法院等跑关系,根本不关心被害人的情况和被害人家属的情况,所以张平选改变了主意。某种意义上,只要在法庭上被害人家属明显地表示要放犯罪嫌疑人一马的,用法言法语说就是“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相关民事赔偿到位,一般情况下,判处死缓的概率非常大。这一点带给人们的启示就是,这类问题,关键在被害人家属的鲜明态度。过去轰轰烈烈的“我爸是李刚”案件,最后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被害人家属获赔30万伤者获赔5万。从这个角度讲,李刚这个爸爸更加懂得刑事案件判决的关键在哪里。药家鑫父母总共拿出了多少钱给被害人家属?如何和被害人家属重点沟通?死者永远不会说话,决策权在活人手里,活人决策的第一依据是什么?如何说服和沟通?等等,值得所有人深思和借鉴。“我爸是李刚”肇事者活了,药家鑫执行死刑,正如网络上讲的:不是所有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爸爸都叫李刚。事情结果不同,自然过程有很大不同。 二是当事人的行为程度因素,在整个结果导向中占39%的份量。“我爸是李刚”肇事者有恃无恐,不打算跑,直接告诉周围人:我爸是李刚。药家鑫不同,药家鑫爸爸不叫李刚,药家鑫也不敢对周围人吹牛,但药家鑫做的动作更不能原谅,乱刀刺死张妙。从这一点上,如果是“我爸是李刚”导致舆论反感的是“官二代”的嚣张气焰,属于意识形态层面的讨伐成分更多的话,那么药家鑫则是自身行为实在难以理解,法院判决说“极其恶劣”。 三是媒体和传播等综合因素,包括律师、报纸、网络等,在整个结果导向中占10%。任何人都要受到周围环境和舆论的影响。但在涉及生死的事件中,外在影响能力有限。 从这三个因素分析来看,决定性的因素应当是被害人家属的态度。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说法,其态度主要是药家鑫父母的态度和出事方式所导致,起码是主要诱因。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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