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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中药商标保护的思考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1-08-31, 作者: 王恕, 访问人数: 8974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对于药品来说,商标的意义还在于药品的商标注册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中国已经走到了WTO的门前,加入世贸组织指日可待。中国医药企业将与国际医药企业在相同的环境里开展自由竞争,中药商标保护也因此面临着严峻挑战。

1、中药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

  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1985年实施药品管理法,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中均有关于药品商标注册的规定。商标法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样就将药品纳入到了强制进行商标注册的轨道,使商标管理成为药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是国际社会通用的法律概念,它是指经一国政府主管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加以确认的名牌。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的有关规定,驰名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经营使用和法律保护上都享有特权。首先是绝对的注册权,它可以不受“注册在先”原则和各国法律某些禁用条款的约束,继续享有商标注册权;其次是禁止权,它不仅禁止他人在其指定的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还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不同商品、服务、厂商名称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最后是自动保护权,公约和协议已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全面的保护。

  我国的中药老字号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是中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如北京的“同仁堂”,广州的“潘高寿”、“陈李济”,重庆的“桐君阁”,天津的“达仁堂”等。这些名称大多申请了注册商标,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但仍有许多不法之徒假冒著名商标获取不义之财,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入世在即,中药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尚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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