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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秩序渴求 3月1—4日,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政府代表、实务界人士共300多人聚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前哨上海,参加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上海市政府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研讨会,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研讨。整个大会是在务实、热烈、融洽的气氛中进行的,反映了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的高度关注,同时也表现了电子商务对政策与法律秩序的渴求。 与会者认为,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各个领域、各地区及各企业信息化的发展,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各种业务的电子化。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处于从萌芽期向发展期的过渡时期。电子商务整体的蓬勃发展的总趋势和局部失败并存,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各方面应该共同努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应该扮演积极角色,企业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E”化。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与会者对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以下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集中研究。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选择,有三种观点。(一)认为应当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有学者认为,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框架。其中包括:(1)电子商务法总则,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冲突解决等基本问题;(2)电子商务法分则,大致包括电子签名、网络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及电子商务管理机构。(二)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有学者在发言中提出,电子商务综合立法并不可取,从电子商务目前以及发展的趋势来看,它主要集中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它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等问题;同时,电子商务随着技术一同发展,还有许多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交易方式产生,因此,制定一部综合的电子商务法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三)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对此持比较务实的态度。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人类行为模式的一次重大革命,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综合立法固然好,但在目前条件下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电子商务中必须解决,而传统法律中又没有可以凭借的,应该及早立法,比如电子商务中的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问题。但是,对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有规定的,应该就这些法律中的规定加以修订、完善,以资适用。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以及制度建立和健全的高峰时期,物权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在制定或者修订之中,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把电子商务时代带来的变化体现在这些法律之中。合同法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我们应该继续沿着这一思路走下去。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的选择,应该在认清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电子商务本身是一个有自律传统的领域,政府的作用在于引导与推进其健康发展,而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并未充分展开的情况下,过多过早的综合立法可能对其成长不利。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该在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立法框架,在此框架下,对于比较成熟和急需的领域先行立法,对于发育不充分的领域,只在框架下确立比较抽象的原则,以免部门、地方立法与之冲突,保持立法的统一性。 第 1 2 3 页 下页:关于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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