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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情报的灰色特性 竞争情报从业者协会(SCIP)的道德准则强调,竞争情报必须在合法和合乎商业道德的前提下进行。问题是,这一前提如何界定?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与企业竞争情报较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企业商业机密行为定义为反不正当竞争,是违法行为。那么,什么叫侵犯商业机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在竞争情报实际操作过程中,获取信息的调查方法多种多样,但是太过循规蹈矩往往获取不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打“擦边球”方法进行情报收集,是一个有经验的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技能。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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