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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等特殊渠道或成为OTC药品销售第五终端 今年3月,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关于加强对商业超市内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专柜监督管理的通知》,此次允许在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品包括止咳镇痛类、胃肠道用药、清热消炎类、维生素补益类、感冒用药类等十大类共100种常用药品。此举的出台,方便广大市民买药难问题的同时,或对现有OTC零售格局造成冲击,另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专业化问题也不容忽视。 商超销售乙类OTC药品“名正言顺” 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方便对一些小伤小病可以就近买药及时治疗。同时又将非处方药品中的一部分划为乙类,这类药品都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并且安全性高,疗效确切。而乙类OTC药品除可在药店销售外,还可以在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场所销售。 其实,早在本世纪初期,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就曾颁发相关规定,当时,或因实施细则不够完善,操作规范不够系统等因素使得推进受阻。成都市药监局此次高调“炒冷饭”,是由于提前做足系列功课,试点商超积累了经验,比如对申请售药商超规模、药品来源及配送要求、药品专柜经营方式、药品购进及存储条件、从业人员的资质及培训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明确要求。 在“鼓励”和“监督”下前行,意义非凡 成都实现乙类OTC药品在传统药店以外渠道销售,完善并规范相关实施细则,将为其他省份的推行积累经验。而销售非处方药的商超门店应适当分布在人群流量大的市区、居民区以及药店较少的地铁、车站、机场等交通场所,合理化的布局将会为市民提供真正的方便。 对于申请销售非处方药的商超,药监等职能部门除对于商超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外,更重要的是,依据药品专业管理、运营规范进行指引督导。同时,也需要媒体的关注报道,只有在各方监督下不断完善进步,商超销售非处方药品之路才能走的稳固长远。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需“特殊”经营 商超与药店作为零售业态在管理运营方面有许多共性,但药品作为特殊商品,需要“特殊”的经营管理,如提供安全用药及健康咨询,药品的分类管理,药品的购进及仓储,门店的统一配送,人员的教育培训等均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作为商超经营者,该如何协调商品及药品间的竞合关系,如何管理商品及药品两套人马,随着药品的增长如何重新定位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慎重考虑。 商超等特殊渠道或成为医药销售“第五终端” 深圳中联大药房与零售巨头沃尔玛、家乐福联合推出“店中店”模式曾一度受到追捧,但“店中店”毕竟不是“同店”销售。随着成都商超销售模式的新一轮雄起,将真正实现“一个场子,两套人马,两种销售”。 超市、宾馆及百货商店作为药店终端的补充,可谓潜力无限。其覆盖面广泛的特殊渠道,或将成为继第一终端城市医院,第二终端城市药店,第三终端乡镇卫生院,第四终端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之外的第五终端。 博客:http://blog.3.net/sunhui2001/ 微博:孙辉Medicine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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