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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以人为本”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16-12-29, 作者: 东堂策, 访问人数: 1940


  “圣人之师”“华夏第一相”管仲于2700多年前提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以人为本”概念首次提出,而远在管仲1300多年前的夏朝(奴隶社会)已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论断。无论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或一个企业,人永远都是其生存发展的根本,没人就什么都没有。故而,以人为本当为管理学一个正确命题。2003年,我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遂被国人广为推崇,但也出现严重误读,将“以人为本”误解为“以仁为本”尤为突出。   

  说到“仁”,国人自古对“仁”字情有独钟,倍受孔子、墨子、孟子等圣贤推崇,其皆主张为上者要讲求“仁义道德”,要学会“慈悲为怀”,要力求“仁孝治国”,但俗有云:“慈不掌兵”,复云:“严师出高徒”,而生活经验又告诫我等:被溺爱的孩子永远没出息。似如韩非子所说:“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   

  圣贤对“仁”之定义虽广,但国人多将其解为仁慈、仁爱等。时下,只要提到“以人为本”,国人多将其误读为“以仁慈为本”“以仁爱为本”,最终把“以人为本”衍化为“仁治”。“仁治”好不好呢?时下诸多管理者对此亦一头雾水,特别是在处理下属情有可原的错误时倍感棘手。比如,张三因送孩子到医院急诊而导致上班迟到,如何处理?如果法治肯定让人寒心,仁治则违背法治精神,此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有无一法,既不让人寒心亦不违背法治原则呢?答案是肯定的。然,欲寻得此法须先回答一问题:单位组织以人为本,人又以何为本?此问或少有人问津,却是管理者不得不认真回答的问题。   

  学过马哲者皆知,人有两属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从个体角度理解,社会属性则从群体角度理解。故而,“人以何为本”当从两个层次来解答。   

  第一个层次:从群体角度讲,人以什么为本?俗有云:“民以食为天”,没食物就要死人,就此而论,人当以食为本。食物从何处来呢?肯定从劳动中来,但“劳而不获”的问题却比比皆是。人是群居动物,有人直接从事生产粮食的劳动,有人则从事不生产粮食的脑力劳动,何以确保从事脑力劳动者亦能获得食物呢?答案很简单:制定食物分配规则。如同企业中有人在生产车间劳动,有人在办公室工作,有人跑到市场搞销售,要确保所有人都能拿到工资就必须制定利润分配规则(或称薪酬制度),分配规则是什么?是法。法是什么?商鞅曰:“民本,法也”。故而,从群体角度讲,人以法为本。有同志或许对此不解,逻辑很简单:人类社会无法制势必混乱,混乱势必疯狂,疯狂势必灭亡。不妨试想:国无法制将如何?肯定是充满屠戮的地狱,既是地狱何谈以人为本?企业无规章制度将如何?肯定破产,既已破产何谈以人为本?其实,“人以法为本”恰好应证马克思对人的定义:“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如何固化?比如,老板和员工的雇佣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来固化,而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来保护?《劳动法》。又如,夫妻关系通过结婚证来固化,用什么确保结婚证有效?《婚姻法》。再如,张三和李四的朋友关系通过什么来固化?很简单:假设国无《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震慑,张三和李四会老老实实做朋友?总而言之,从群体角度讲,以人为本就是以法为本,以法为本就须坚持法治。故而,处理“张三因送孩子到医院急诊而导致上班迟到”问题时,须坚持法治。然,仅对张三实行法治定会使其寒心,且易滋生众人对管理者的不满。因此,需得再寻一办法来化解此问题。何种办法呢?此即第二个层次问题的答案。   

  第二个层次:从个体角度讲,人以什么为本?当众人怒骂某人禽兽或禽兽不如时,通常是因此人已是道德沦丧,道德沦丧即为冷血者,冷血者即无情者。或可说,没有情感之人必是道德沦丧之人,道德沦丧之人便不可称其为人,只能称其行尸走肉。从本质上讲,道德是人的情感流露。比如,常言道“虎毒不食子”,那不因为老虎天生品性良好,而是它对其子有感情。又如,少女发现男友欺骗其感情后,十之八九会骂男朋友不是人,而男朋友被骂的根本原因就是其对少女原无感情,玩玩而已。再如,某人不赡养父母,必被左邻右舍骂成猪狗不如,被骂的根本原因就是其对父母无感情。从以上论述不难得出一结论:从个体角度讲,人以情为本。既然人以情为本,管理者就须学会“情治”(仁治属情治范围),例如,处理“张三因送孩子到医院急诊而导致上班迟到”就要学会“情治”,如此方不会使其寒心,众人亦不会心生怨气。补充一点,情治本质即为人治,对张三实施情治就是实施人治。故而,从个体角度讲,以人为本就是以情为本,以情为本就须坚持人治。   

  有同志或许会问:前面说要法治,现在说要人治,这岂不矛盾?法治和人治真的矛盾吗?这貌似一个“脱裤放屁”的问题,因为“法不容情”已成为一种共识,“人治”已然成众人心目中的“祸水”,果真如此吗?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是:事物由矛盾组成,矛盾由对立统一且分主次的两面组成。管理工作亦如此,其由法治和人治组成,无法治不成管理,无人治亦不成管理,若缺其一便违反唯物辩证法。就此而言,法治和人治是管理工作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必须采用的管理方法。有同志或问:人治是阻碍一个单位发展的祸根,怎能采用?其实,人治如同菜刀,用其切菜即为宝器,用其砍人即为凶器。比如,李四因感情受挫难以自拔而导致工作热情下降,此时就需管理者上前安慰或开导,此为人治,人治此时即为宝器;反之,李四因感情受挫精神不振而导致工作屡屡出错,若是出于同情理解而不依法惩戒,此时人治即为“凶器”,结果势必导致人治与法治水火不容。当然,人治和法治原本对立,但如前所说:矛盾的两面既对立又统一。欲使人治和法治相统一,关键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很简单,参照“一山不容二虎”原理严守两个原则:能实施法治的领域禁绝人治,法治触及不到的领域力推人治。如处理“张三因送孩子到医院急诊而导致上班迟到”问题时,张三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迟到已成事实,其属法治领域之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同时,张三因孩子生病加之受到处理肯定导致情绪低落,其为法治触及不到的领域,此时就须人治(情治),比如管理者到医院看望张三的孩子。如此处理,法治和人治即可实现统一,张三不会因受法办而心寒,他人亦不会因此而心生不满。   

  综上所述,以人为本就是以法为本和以情为本,坚持人法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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