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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最佳结算方式


《销售与市场》1996年第九期, 2000-06-29, 作者: 刘苏鑫, 访问人数: 3288


  要想早日实现销售,不但要求销售人员具备科学的推销技巧和方法将产品尽快地推销出去,还必须掌握如何选择最佳结算方式,使已发出的货款能及时足额的得以收回,两者缺一不可。下面介绍几种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及选择哪种结算方式可以加速货款回笼,为企业减少不必要债权债务的发生。

  

一、如何选择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常用的一些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汇兑等结算方式外,我们经常见到一些企业的购销合同上所注明的货款结算方式写着“托收”二字,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会计和销售人员也经常把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这两种结算方式均称为托收。那么你在合同中所指的“托收”到底指的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或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呢?这两种结算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其结果有很大区别,那么你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选择那一种方式对企业销售的实现有利呢?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和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属于异地结算方式,是销货单位(收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向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凭证或验货后,向其开户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按款项划回方式不同,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这种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商品交易。它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相互之间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其中集体企业必须事先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见下图:

  ①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发货。

  ②收款单位在发货后,立即填制托收凭证,连同各种必要的的单、证送交开户银行,请求向付款单位办理托收。

  ③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受理后退回回单(第一联)。

  ④把托收凭证及单证,寄送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第二联留作银行记帐)。

  ⑤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及单证后,立即转给付款单位即承借通知联(第五联),并征求付款单位的意见。

  ⑥付款单位审查凭证或验货后,向银行表示同意付款(或拒付)。

  ⑦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按照付款单位承付的金额,划转货款,寄回凭证(第五联留作银行记帐用)。

  ⑧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把货款进到收款单位帐上以后,立即送交收款通知联(第四联),通知货款已收妥入帐。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必备条件。

  ①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要求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订有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②收付双方信用好,都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对违反合同,多次拖欠贷款的付款单位,应停止收款单位对其办理托收。

  ③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没有发运证件的下列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a.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其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水产、农机)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较强的商品,以及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b.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凭证。

  c.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字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d.收货单位承造或大修理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e.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付款单位所在地转产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f.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g.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要提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

  h.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简单的说,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提交经济合同、发票、发货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已发的有效证明。

  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承付和拒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付款和验图示说明:

  ①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发货。

  ②收款单位在发货后,立即填制托收凭证,连同各种必要货付款。双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就应注明采用哪种承付方式。

  采用验单付款方式下,购货单位根据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联和发票运单等单据与合同核对后即可承付,承付期为三天。即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到节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付,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帐户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邮划或电划),划给收款人。

  采用验货付款方式下,购货单位必须等货物到达,并以到货的品种、数量、质量、单位与合同核对相符后才能承付。承付期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里订明,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的期限,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十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十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无通知,银行视作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①托收的款项,不是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托收款项。

  ③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的托收款项。

  ④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托收款项。

  ⑤验单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⑥虽是验单付款,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⑦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⑧款项已经支出,或价款计算有误。

  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付款人即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应填写“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的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证明及有关数量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交开户银行。银行经审查,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

  付款人对拒付的商品,必须要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银行应当代表收款人扣收全部货款,并从承付期满日算起,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但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人应当积极负责处理。

  除上述可拒付的理由外,付款人不得提出与合同所订无关的理由进行拒付。比如:帐面无款或帐面资金有急用暂不付款等。如果银行对付款人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以承认并已办理了拒付手续,由此而引起对收款人的所有损失,应有付款人开户银行全部负责。如果是由付款人出具假证明而造成拒付款的,由此引起收款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付款人负责。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确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视为逾期未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在付款人逾期付款期间,其开户银行有责任随时掌握付款帐户的资金情况,俟帐户存款时及时扣划逾期的欠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扣款的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贷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两天内退回银行,银行填制三联“逾期无款支付通知书”,说明原因,并注明截至当日付款入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的金额,作为收付双方债权债务的凭据,然后将两联通知书连同有关结算凭证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可以暂停该单位向外办理异地结算业务。由于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人,因而影响收款人及时收款,应由付款人负逾期付款责任。

  (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按其款项划回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适用范围外,还适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款项结算需要,没有结算起点,单位可以主动收款。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和托收承付比较,在程序上差别不大,区别在于实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不强调提供经济合同和发运证件,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义务,不负责监督,不承担扣款责任,不受地区限制,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付款期为3天,付款期遇节假日顺延。付款人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借款通知及其附件后,应在3天付款期内审查有关单证。如在付款期内末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主动从付款人帐户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如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无足够款项支付时,银行将通知付款人把有关单证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退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收款人要想收款还需再次办理委托收款。

  如付款人审查有关单证,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或部分拒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在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条件下,最好选用托收承付

  通过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款项的收回受银行的监督,银行有代为扣款的责任。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具有代为收款的义务,无论企业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无误,银行不负审查的责任,立即退票。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委托收款方式下,就是付款入帐户上已有足够的款项付款,但在付款人与开户银行关系较好的情况下,只要付款人提出还有其他急需,暂不付款时,银行就会将委托收款票据退回收款人,而且又没有逾期付款扣罚滞纳金的规定。因此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货款收回的保险系数太低。

  因此,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推销时,尽量创造符合采用托收承付的条件,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注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承付条件为“验货”付款。

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与到期日向收款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承兑就是承认兑付款项的意思。汇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入按照汇票上载明的事项,在汇票上所做的同意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背书是指票据的持有者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章,以明确责任的一种手续。通过背书的票据,其索取票款的权利,则以票据的原持有者转让给票据的受让人。

  适用商业汇票的有关规定:

  ①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均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②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③使用商业汇票的双方必须签定合法的购销合同。

  ④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⑤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⑥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苦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⑦商业汇票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处理程序图示如下:

  ①付款人同意承兑本身或收款单位签发的汇票。

  ②收款人根据付款人承兑的票面金额向付款人发出商品。

  ③向银行提交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

  ④银行登记登记簿。

  ⑤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⑥划转票款后,通知付款单位。

  ⑦寄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结算凭证。

  ⑧银行收帐后通知收款人收帐,并注销登记簿。

  收款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果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票款时,由其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收款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此时该商业承兑汇票已失去了他应有的效应。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处理程序图示如下:

  图示说明:

  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②申请开户银行承兑银行汇票;

  ③签订承兑协议,开户银行承兑后,退银行承兑汇票;

  ④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单位;

  ⑤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向付款单位发出商品;

  ⑧将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交银行收款;

  ⑦寄交银行承兑汇票;

  ⑧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核对后,将到期的汇票无条件的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兑付;

  ⑨借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票款已兑付;

  ⑩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款收帐后,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况申请人(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况时,银行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同时,承兑银行按票面余额的千分之一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取。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是以企业商业信誉为担保,所以收款的保险系数较低。而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的信誉为担保,到期收回货款基本没有问题。所以如果你的企业符合采用商业汇票的条件,你最好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但要征得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另外,在采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时候,如果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急需资金或物资的时候,你可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提前到银行贴现或背书转让。贴现是指汇票持有者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商业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的净额,交给贴现申请人。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汇票面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0天)

  商业汇票转让,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某个企业(被背书人),原持票人可从被背书人处取得与票面金额相等的商品,以满足原持票人生产的需要。商业汇票到期前可以背书多次转让,最后的汇票持有者,即是票面款项的收款人。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特点,企业在进行异地产品销售时,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选用的最佳结算方式依次为: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商业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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