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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陷篡改学术报告风波--商业攻击背后的伦理与法律挑战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25-03-06, 作者: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访问人数: 311


  一、事件背景

  3月1日,中国From EMKT.com.cn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新就业研究课题组发布的研究报告陷入"内容篡改"风波。课题组教授公开指控,其审核通过的学术报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美团擅自篡改并用于商业攻击竞争对手京东,事件引发广泛讨论。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予以解读。

  【观点一:篡改第三方学术报告用于商业攻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刘学文表示,若查实美团存在擅自修改学术报告行为,其法律性质需从双重维度审视。首先在著作权法维度,未经许可添加社保议题等核心内容,已实质性改变了作品表达,涉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此类篡改不同于技术性修订,因其改变了研究成果的学术指向,可能触发《著作权法》第52条的侵权责任。其次在竞争法维度,通过虚构“批评京东”段落实施定向商业攻击,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将学术报告包装为新闻稿的传播方式,可能同时违反《广告法》对广告主身份明示的义务。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鸿雁律师表示,美团篡改第三方学术报告如若属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能给竞争对手造成名誉权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综上,该行为会承担因不正当竞争而导致的行政责任,因侵犯课题组著作权和名誉权导致的民事责任,因诋毁京东产生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李晓曦律师表示,若查实美团存在擅自修改学术报告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若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星来律所、星来科技公司负责人游涛表示,倘若调查结果证实美团存在有组织、成系统的篡改行为,或许会触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该罪名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而美团作为市值超万亿的上市企业,其行为对京东商誉所产生的影响可能已然远超立案标准。

  【观点二:社保缴纳异化为竞争工具? 暴露美团在社保合规上的滞后】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京东近期宣布为全职骑手缴纳“五险一金”并承担个人部分。相比之下,美团、饿了么采用人社部倡导的“劳动三分法”(区分劳动关系与灵活就业),仅覆盖部分全职或稳定兼职骑手,成本更低但覆盖面有限。美团篡改报告的行为暴露其对合规边界的漠视,其试图通过贬低对手政策合法性转移公众对自身社保覆盖不足的质疑。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曲延兴律师表示,社保政策已成为外卖平台的新竞争壁垒,京东等企业为骑手缴纳社保的行为,正在形成行业合规标杆。社保合规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和市场竞争力的体现。美团报告中“批评京东缴纳社保”的篡改内容如若属实,可能试图弱化对手优势,暴露其自身在社保合规上的滞后。

  郭涛表示,随着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社保政策的执行和覆盖情况成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竞争力。美团此次篡改学术报告的行为,暴露了其在合规方面存在的短板。作为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美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然而,此次事件表明美团在内部管理、审核机制以及合规意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任鸿雁律师则认为,外卖平台与骑手尤其是专职骑手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在新的就业形态下一直是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已有的判决也有分歧。灵活用工形式在,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一直是各方研究和关注的重要方面。社保只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折射了外卖平台开始逐步走向用工合规。合法合规用工应该是每一个企业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其作为一个商事主体遵纪守法的基本要求。

  刘学文认为,本次事件深层映射出外卖行业竞争规则的演化趋势。数据显示,头部平台社保支出每增长10%将导致利润率下降2.5个百分点,这使得社保缴纳从法律义务异化为竞争工具。若查实美团存在通过篡改报告转移社保议题的行为,则暴露了企业应对合规压力的策略失当——当实质性提升劳动者权益存在成本压力时,部分企业可能转向负面舆情操控。这种治理逻辑的异化,不仅损害市场公平,更可能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生态。

  李晓曦律师也表示,为骑手缴纳五险一金,将大幅度提高外卖平台的经营成本,所谓的新竞争壁垒其实是用资本或者说金钱堆积起来的。无论是新就业形态的外卖骑手还是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和生活保障才是有效的竞争壁垒。

  【观点三:美团此次事件暴露平台经济竞争中的深层矛盾】

  郭涛表示,此次事件如若属实,暴露了美团在处理学术报告时的不当行为。这种矛盾不仅削弱了美团在公众心目中的可信度和形象,也引发了人们对企业诚信和道德标准的质疑。诚信和道德是企业赢得消费者信任和忠诚度的基石。因此,美团需要认真反思其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所有活动都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道德标准。同时,这一事件也提醒其他企业要时刻保持警惕,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避免陷入类似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李晓曦律师表示,此次事件不仅是单一企业的合规问题,更揭示了平台经济竞争中的深层矛盾——如何在扩张中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对美团而言,需重构合规体系,并通过透明化沟通重建信任;对行业而言,亟需建立更严格的第三方监督与惩戒机制,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曲延兴律师表示,美团此前联合警方打击黑公关,但本次被指篡改报告并冒名发布,属于典型的“黑公关”手段,与其宣称的立场严重背离,可能导致公众信任危机。同时,该事件反映美团在合作审查、内容发布流程中存在监管缺失。若企业未能有效约束合作伙伴或内部团队,可能构成《民法典》中的“职务行为”责任,需承担连带过错责任。

  【观点四:美团被指篡改报告 揭示产学研合作中的“模糊地带”】

  刘学文指出,当企业试图将学术公信力转化为竞争武器时,损害的不仅是市场秩序,更是社会知识生产体系的根基。监管部门需警惕“数据造假”向“学术造假”的升级异变,加快构建涵盖学术伦理审查、成果传播追溯、违法使用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唯有守住学术独立性的底线,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才具有永续的智力支撑。

  游涛认为,此次事件揭示了产学研合作中的“模糊地带”。当下法律针对委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修改权限等方面缺少详尽的规定,致使企业常常以“技术性调整”为借口实施数据篡改的行为。迫切需要构建类似“学术研究商业化伦理指南”的专门规范,规定企业在引用学术成果时进行“修改痕迹备案”。而美团篡改学术报告事件,犹如一把刺破平台经济华美外衣的利剑,暴露出数字时代商业竞争的无序之痛。当技术赋能沦为作恶的工具,当学术尊严屈从于商业利益,我们所需要的不单单是对个案的追责,更是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变革。

  二、专家点评

  以下为各个专家详细点评:

  1、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刘学文: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研究报告被指遭美团擅自改动,添加“批评京东骑手五险一金”内容并包装传播。篡改版不仅标注美团来源及广告标识,更以“冒名发布+内容造假”模式被指新型商业诋毁。此事件暴露出学术商业化风险与平台竞争之乱象。

  其一,学术合作的法律边界与责任认定。若查实美团存在擅自修改学术报告行为,其法律性质需从双重维度审视。首先在著作权法维度,未经许可添加社保议题等核心内容,已实质性改变了作品表达,涉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此类篡改不同于技术性修订,因其改变了研究成果的学术指向,可能触发《著作权法》第52条的侵权责任。其次在竞争法维度,通过虚构“批评京东”段落实施定向商业攻击,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将学术报告包装为新闻稿的传播方式,可能同时违反《广告法》对广告主身份明示的义务。

  其二,社保争议折射出平台治理困境。本次事件深层映射出外卖行业竞争规则的演化趋势。数据显示,头部平台社保支出每增长10%将导致利润率下降2.5个百分点,这使得社保缴纳从法律义务异化为竞争工具。若查实美团存在通过篡改报告转移社保议题的行为,则暴露了企业应对合规压力的策略失当——当实质性提升劳动者权益存在成本压力时,部分企业可能转向负面舆情操控。这种治理逻辑的异化,不仅损害市场公平,更可能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生态。

  其三,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性反思。事件对平台经济治理提出双重拷问:首先,如何规制学术成果的商业化滥用?建议建立“研究合作双备案制”,要求企业同步向监管部门和学术机构备案成果使用方案。其次,如何预防竞争策略的伦理失范?可参照金融行业“合规官制度”,在平台企业设立独立学术伦理监督职位。对于骑手社保等敏感议题,应推动建立行业共治基金,避免将劳动者权益异化为竞争武器。

  综上所述,无论事件最终调查结论如何,其揭示的学术商业化滥用风险已不容忽视。当企业试图将学术公信力转化为竞争武器时,损害的不仅是市场秩序,更是社会知识生产体系的根基。监管部门需警惕“数据造假”向“学术造假”的升级异变,加快构建涵盖学术伦理审查、成果传播追溯、违法使用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唯有守住学术独立性的底线,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才具有永续的智力支撑。

  专家介绍:刘学文,现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国家级)、中国-中亚法律查明与研究中心(国家级)、国际法研究中心(省级)研究员,国家级一流课程《国际经济法学》主讲人之一,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中国航空航天涉外法治研究)核心成员。兼任“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安市法学会自贸区仲裁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仲裁委员会、敦煌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2、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鸿雁律师:

  美团篡改第三方学术报告内容用于攻击商业竞争对手的行为,对于研究报告的发布方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新就业研究课题组而言,其作品完整权等在内的著作权被侵犯,其作为一个有公信力的学术机构的声誉有可能受影响,从这个角度,美团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美团篡改第三方学术报告,恶意诋毁商业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能给竞争对手造成名誉权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综上,美团的该行为会承担因不正当竞争而导致的行政责任,因侵犯课题组著作权和名誉权导致的民事责任,因诋毁京东产生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美团的该行为显然暴露了其合规中的短板。一个企业要对外发布的内容应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这种公然造假的行为如果是内部审核没有发现则说明内审存在流于形式、不负责任的问题;如果是明知造假而发布,则存在违反商业伦理和对于法律责任评估不到位的问题。

  外卖平台与骑手尤其是专职骑手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在新的就业形态下一直是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已有的判决也有分歧。灵活用工形式在,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一直是各方研究和关注的重要方面。我个人认为,社保政策不是外卖平台的竞争壁垒,社保只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折射了外卖平台开始逐步走向用工合规。合法合规用工应该是每一个企业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其作为一个商事主体遵纪守法的基本要求。

  专家介绍:任鸿雁,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仲裁员,北海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理事、公益委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MBA实践导师。专注于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投融资、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3、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李晓曦律师:

  根据目前网络资料显示,在没有确凿证据证实此次事件的真实性下,假定网络信息为真实,给予如下答复:

  美团篡改第三方报告的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

  美团篡改第三方报告的行为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是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属于侵犯竞争对手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方损失。

  2)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美团行为如被查证属实,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美团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为骑手缴纳五险一金,将大幅度提高外卖平台的经营成本,所谓的新竞争壁垒其实是用资本或者说金钱堆积起来的。无论是新就业形态的外卖骑手还是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和生活保障才是有效的竞争壁垒,具体是通过购买商业意外险还是社会保险,可以结合个体差异来定,毕竟新就业形态也是合法有效的就业模式。

  是否合规短板,不能一概而论,合规的前提是要有规,很多省市都有对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具体政策要求,这些政策对劳动就业模式作出了特别规定,在企业满足这些政策要求下,应该视为是合规的。但从道德规范上讲,或许还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必经合规的本源有道德。

  如篡改行为被查证属实,那就不仅仅是合规问题,已经上升到违法层面。

  鉴于所有信息都是网络传播,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不太给予确定观点。但无论真伪如何,美团此次的确面临公关危机。此次事件或反映美团内部合规风控体系存在盲区,需要反思其内部管理和合规机制,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应提升全员的合规意识,确保所有业务活动都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避免因不当行为而损害企业形象和市场地位。

  此次事件不仅是单一企业的合规问题,更揭示了平台经济竞争中的深层矛盾——如何在扩张中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对美团而言,需重构合规体系,并通过透明化沟通重建信任;对行业而言,亟需建立更严格的第三方监督与惩戒机制,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专家介绍:李晓曦,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两家世界500强保险企业从事过近7年的保险理赔相关工作,擅长各险种保险理赔纠纷解决;曾任某中央企业法务经理,擅长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法律风控管。

  4、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曲延兴律师:

  美团被指控擅自篡改第三方学术报告用于攻击商业竞争对手京东,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及责任:

  1、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修改研究报告,侵犯了原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违反《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三)项“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四)项“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第(四)项“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篡改报告诋毁竞争对手京东,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及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美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10万-300万元)。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美团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市场竞争与合规角度看:

  1、社保政策已成为外卖平台的新竞争壁垒,京东等企业为骑手缴纳社保的行为,正在形成行业合规标杆。《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保合规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和市场竞争力的体现。美团报告中“批评京东缴纳社保”的篡改内容,可能试图弱化对手优势,暴露其自身在社保合规上的滞后。

  2、美团若未按规定为骑手缴纳社保,可能面临劳动监察处罚(如补缴、罚款);而通过篡改报告转移焦点,进一步反映其应对竞争压力时采取非正当手段,损害行业公平性。

  美团曾高调打击黑公关,此次事件却涉嫌同类行为,矛盾性体现在:

  1、美团此前联合警方打击黑公关,但本次被指篡改报告并冒名发布,属于典型的“黑公关”手段,与其宣称的立场严重背离,可能导致公众信任危机。

  2、事件反映美团在合作审查、内容发布流程中存在监管缺失。若企业未能有效约束合作伙伴或内部团队,可能构成《民法典》中的“职务行为”责任,需承担连带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美团需直面法律追责与声誉修复双重挑战,同时行业监管需强化对企业利用学术研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与学术诚信。

  专家介绍: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首批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执业领域涵盖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及劳动争议,尤以知识产权与医疗纠纷见长。曾服役24年,从事部队政治工作,上校军衔转业地方,从事专职律师,兼具军人的严谨与法律人的专业素养,现任中国(烟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专家、烟台市法律援助爱心律师专家团成员、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5、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

  一、美团篡改学术报告的法律责任分析

  1.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篡改第三方学术报告,添加针对京东的负面内容(如批评其社保政策),并通过媒体传播,涉嫌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侵犯著作权与学术规范

  擅自修改学术报告内容,侵犯了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的著作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外,该行为严重违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学术规范,可能面临教育部门的调查。

  3. 刑事责任风险

  若篡改行为涉及伪造数据或冒用名义,可能触犯《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或第280条“伪造公司印章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若篡改行为由中介机构参与,相关人员可能被追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4.行政处罚与连带责任

  依据《广告法》,若篡改内容被包装为广告传播,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同时,课题组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

   二、社保政策作为外卖平台竞争壁垒的争议

  1. 社保政策的战略意义 

  京东近期宣布为全职骑手缴纳“五险一金”并承担个人部分,试图通过高福利吸引骑手并树立“良心企业”形象。相比之下,美团、饿了么采用人社部倡导的“劳动三分法”(区分劳动关系与灵活就业),仅覆盖部分全职或稳定兼职骑手,成本更低但覆盖面有限。

  社保政策差异可能形成竞争壁垒:京东通过高成本方案争夺优质骑手资源,而美团则更依赖规模效应与政策灵活性。

  2. 美团行为的合规短板

  美团篡改报告的行为暴露其对合规边界的漠视。其试图通过贬低对手政策合法性(如指责京东社保方案“不合规”)转移公众对自身社保覆盖不足的质疑,但实际效果适得其反。 

  从法律视角看,美团未遵循《社会保险法》要求的“企业代扣代缴”原则,而京东的方案虽激进但更符合公众对劳动者权益的期待。

  三、美团“打击黑公关”与自身行为的矛盾

  1. 企业信誉的双重标准

  美团曾高调宣称打击“黑公关”,但此次事件中,其将篡改后的报告标注为“来源:美团”并附免责声明,被网友讽刺为“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这种矛盾反映出企业内控机制失效,或存在默许非常规竞争手段的文化。

  2.行业竞争的恶性循环

  外卖平台竞争已从价格战转向舆论战,但美团的短视行为可能导致行业信任度进一步下降。学者指出,若企业滥用学术研究进行不正当竞争,骑手群体的真实困境将被商业利益掩盖。

  3. 建议与反思

  企业需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审核机制,避免学术成果被商业利益绑架。 

  监管部门应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力度,明确学术报告商业引用的边界。

  专家介绍:董毅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自媒体人、专业互联网律师(EC/TMT)、投资金融律师(PE/VC),风险控制专家。主要执业领域为主要从事企业投资金融、电子商务、法律顾问等有关企业发展与经营的法律领域。

  6、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互联网专家郭涛:

  1. 美团篡改第三方学术报告并用于商业攻击竞争对手京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团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京东商业信誉的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二,美团的行为也可能侵犯了京东的名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如果情节严重,给京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美团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商业诽谤的条款,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美团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向京东赔偿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行政责任,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2. 从市场竞争角度看,社保政策已成为外卖平台的新竞争壁垒之一。随着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社保政策的执行和覆盖情况成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竞争力。

  美团此次篡改学术报告的行为,暴露了其在合规方面存在的短板。作为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美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然而,此次事件表明美团在内部管理、审核机制以及合规意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美团的品牌形象和声誉,还可能对其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美团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确保所有活动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美团多次宣称打击“黑公关”,旨在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自身的品牌形象。然而,此次被教授指控同类行为,却暴露了美团在处理学术报告时的不当行为,与其先前的声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种矛盾不仅削弱了美团在公众心目中的可信度和形象,也引发了人们对企业诚信和道德标准的质疑。诚信和道德是企业赢得消费者信任和忠诚度的基石。因此,美团需要认真反思其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所有活动都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道德标准。同时,这一事件也提醒其他企业要时刻保持警惕,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避免陷入类似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专家介绍:郭涛,天使投资人、知名互联网专家,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历和商业咨询经验,现担任数十家政府、协会和智库专家顾问,主持人工智能技术对就业市场的影响、人工智能技术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研究课题与项目,提出“郭涛机器人发展七阶段定律”,曾为近百家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人工智能+”咨询或整体解决方案,参与投资或孵化十余家科技类公司。

  7、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星来律所、星来科技公司负责人游涛律师:

  一、法律责任的多维审视

  1.1 商业诋毁:逾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红线

  美团的举动率先触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键神经。该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依据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所披露的情况,美团在引用报告时,蓄意压低京东物流的社保缴纳率数据,同时夸大自身数据,此种有选择性的篡改已然构成“误导性信息”。更为严峻的是,这些被篡改的数据借由美团的商家培训系统以及合作媒体矩阵得以扩散,形成了系统性的传播链条。在 2021 年腾讯与老干妈的“虚假广告案”中,法院曾针对类似的传播行为予以严厉惩处,而美团此次的传播范畴更广泛、手段更具隐蔽性,其违法情节或许更为恶劣。

  1.2 广告违法:虚假宣传的责任加剧

  当这些篡改的数据,如果被融入美团《2025年即时配送行业白皮书》并用于向商家推介时,便触发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制条款。值得留意的是,美团身为广告主的同时,还兼具平台经营者的身份,这种双重角色或许会加重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美团可能面临广告费用 3 至 5倍甚至10 倍的罚款。

  1.3 著作权侵权:对学术尊严的法律守护

  于知识产权领域,美团未经许可擅自修改研究报告的行径,径直侵犯了《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此种侵权之举存在双重危害:既损害了学术成果的完整性,又扭曲了公共政策讨论的基准。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4 刑事风险:商业信誉罪的高悬之剑

  更为严峻的情况在于,倘若调查结果证实美团存在有组织、成系统的篡改行为,或许会触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该罪名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而美团作为市值超万亿的上市企业,其行为对京东商誉所产生的影响可能已然远超立案标准。

  二、法律后果的多维发散

  2.1 行政处罚的“组合重击”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3 年修订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美团或许会面临三重惩处:因商业诋毁,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虚假广告面临广告费用 3 至 10 倍的罚金;如果拒不改正,还可能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这种“行政处罚组合”将会直接对其政府招投标资格以及银行信贷评级产生影响。

  2.2 民事赔偿的“涟漪影响”

  京东集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 1024 条主张名誉权损害赔偿,如果依据“单日市值损失比例计算法”,索赔金额或许可达数亿元。京东也能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7 条要求美团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美团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京东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而研究团队既能够主张著作权侵权赔偿。

  2.3 刑事追责的“破窗影响”

  倘若司法机关开启刑事调查,不仅直接责任人或许会面临刑事处罚,还将会触发《网络安全法》第 47 条的平台责任条款。这代表着美团需要自证已尽到内容审核的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从责令停业到吊销许可证的严厉惩处。这种刑事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价的冲击,或许远远超过直接罚金的数额。

  三、法律争议背后的深度考问

  3.1 学术成果商业化的伦理难题

  此次事件揭示了产学研合作中的“模糊地带”。当下法律针对委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修改权限等方面缺少详尽的规定,致使企业常常以“技术性调整”为借口实施数据篡改的行为。迫切需要构建类似“学术研究商业化伦理指南”的专门规范,规定企业在引用学术成果时进行“修改痕迹备案”。

  3.2 平台责任的范畴之辩

  美团依据《电子商务法》,声称其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当如果实际情况是其市场部门主动参与报告的篡改并组织传播,便会超越了平台的中立地位。这引发了对于平台责任认定标准的重新思考:当平台既充当“运动员”又扮演“裁判员”时,是否需要依照《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予以规制?

  3.3 竞争法制的时代滞后性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数据时代的竞争手段缺乏前瞻性。例如对于“算法传播”“数据投毒”等新型诋毁手段尚未有明确的定义,亟待更新升级。

  四、重构竞争秩序的法律途径

  4.1 构建“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

  事前预防:强制企业在引用第三方报告时,于中国社科院商业数据平台备案原始文件。

  事中监管:要求平台针对涉及竞争对手的数据比对信息进行双重校验。

  事后追责: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性商业诋毁施行三倍基准罚款。

  4.2 健全平台治理的特殊规范

  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思路,针对平台制定《商业数据使用特别法》,明确:

  平台使用学术研究成果需获取“无实质性修改承诺书”。

  建立竞争性数据使用的“冷却期”制度。

  设置平台竞争行为的“负面清单”。

  4.3 增强刑事司法的威慑作用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项司法解释:

  将“数据篡改”明确界定为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加重情节。

  对市值超千亿的上市公司设定更严苛的举证责任。

  建立商誉侵权案件“先予执行”制度,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结语

  美团篡改学术报告事件,犹如一把刺破平台经济华美外衣的利剑,暴露出数字时代商业竞争的无序之痛。当技术赋能沦为作恶的工具,当学术尊严屈从于商业利益,我们所需要的不单单是对个案的追责,更是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变革。这个案例警示我们: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既需要严密法网以堵塞漏洞,更要培育企业的合规基因。唯有让法律拥有“尖牙利齿”,使合规成为“本能反应”,平台经济方能真正稳健长远发展。在数据与算法主导的新商业文明之中,对规则的敬畏应当成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生存准则。

  专家介绍:游涛,北京星来律所、星来科技公司负责人、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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