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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海外注册四战术 我国企业在实施海外商标战略时,光有商标意识尚且不够,还应在商标权的取得、保护及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上要讲究战术,以便增加海外商标注册的“含金量”。 战术一:量体裁衣,量力而行。 确定产品出口国的清单,依据清单、产品种类和性质,根据企业的实力,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注册,力求在重点国度能够注册。如果出口国太多了,避免摊子铺的太大,造成浪费。海外商标注册也可以分期分类地进行。 战术二:人马未到,粮草先行。 在产品出口前便办理在出口国的商标注册,以扫清障碍。 对于申请或注册在先的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注册时机的把握宜早不宜迟。否则,会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 对于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尽早将出口商标投入到该国商业中使用。注意,在这些国家使用证据的保存是至关重要的,使用证据包括有效发票、合同、广告材料、产品宣传小册子、实用标签等。即便他人抢注了,也可以通过商标异议、争议裁定宣告抢注无效,撤消注册等,但异议中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或者依据国际条约中的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等法律手段,将被抢注的商标权抢夺回来。 战术三:两条腿走路。 即既要在主要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为主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类注册。此战术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注册。驰名商标“全聚德”除在“烤鸭”类(属国际分类第29类)上办理注册外,又及时地在“餐饮业杂项服务”类(属国际分类第42类)上办理注册,使韩国一家餐饮公司抢注服务类的意图以失败告终。 战术四:有米之妇应巧炊。 在办理海外商标注册时,应适时地掌握注册的时机,巧用优先权,而我国企业常会忽视该问题。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第4条的有关约定,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内提交某商标申请,在首次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内,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要求商标注册优先权。而我国正是成员国之一。例如某公司在我国首次提出某商标注册的申请,申请日为1999年1月1日,则该公司可在1999年7月1日前向其他成员国要求优先权,一旦要求日期超过7月1日,那么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将随之散失。 另一方面,还应充分了解有关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协定或法规,并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利用好这些资源,及时办理海外商标注册,真正做到“巧炊”。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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