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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采一片异乡的云 90年代初, 传销在广州登陆,至今国人对传销却 褒贬不一。传销,利耶,弊耶...... 传销产生于美国,英文为 direct selling,又可译作直销,在美国作为倍增市场学multi-marketing走上哈佛的课堂。从本世纪中期传销的产生,到今天在美国、西欧、日本形成了成熟的传销体系,已经过去五十多年了。90年代初,随着传销在广州登陆,直销、传销对中国人已经不再陌生,并且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但是,人们对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却褒贬不一。现对其发展中的利弊进行剖析,以探寻其正确的方向。
传销在国外已有的多年的发展历史,其操作已趋向成熟,如在美国,大致上能在商店购买的商品,都可以通过传销方式到达消费者手中。另据史达福和华尔街报刊指出,1990年有50%到65%的商品及服务是通过这种倍增市场销售的。在日本,传销业更加成熟,零销业每年营业额中约有80%是通过传销完成的。在亚洲的香港、印度、韩国、泰国、新加坡、台湾等国家或地区,传销也相当普遍。可见,传销适应了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日趋激烈的市场营销领域中站稳了脚,是一种先进的营销方式。 在中国,传销发展的惊人速度也为传销业的投资者带来了惊人的收益。究其长处,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1、形成促销的内在动力与压力,提高销售量。传销有收益多元化,操作多层次化的特点,在传销中,上下层人员之间在销售量与报酬上有严格的挂钩制度,并且在多层人员传销初期,需要用自己的资金进货销售,这样,在传销体系中便同时形成了促销的压力和动力,使销售人员在传销中能够竭尽全力,而且,如果做得好,报酬也相当可观。大连某传销公司的一位五星级传销员称,他两年的辛苦劳动换来了47万元的收入。据调查,在从事传销的成功人士中,收入几十万者已不少见。难怪国外经济学家预测,在传销叩开中国大门之后,中国大陆将有一大批“大款”从传销业中产生。而传销中产品的生产厂家,则通过传销员的活动,将推动销售量趋于最大值而从中获益匪浅。 2、节省广告宣传费用,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在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为推销商品而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是巨额的,这样不仅增加了产品的成本,减弱了市场竞争力,而且在纷杂的广告之争中,促销效果未必明显。这对于新产品、新技术更是如此。现在一种新技术、新产品打人市场花费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元的宣传费用并不鲜见,而传销这种行销方式的优越之处,就在于商品打人市场所需宣传成本低廉,却具有传统营销方式无法比拟的显著效果,使之能够迅速打开销路,占领市场。 3、解决我国就业问题。传销以多元化收益的优点,可使参加传销的人以较小的资金付出而倍增出巨额的财富,因此可以想见,如果能合理地引导待业、下岗人员参加传销,对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有相当的支持作用。据报道,上海市工商局和纺织局已经商定对一批下岗纺织女工进行培训,使之成为我国第一批合法传销员。另一方面,传销也以自身独特新颖的理念,符合了人们创业的需求,致富的需求、寻求第二职业的需求以及追求自主、自由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从而吸引了社会各阶层的许多人士投身于其中。 4、方便消费者,稳定地增大销售辐射面: 在规范的传销中,传销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培训,以达到不仅对行销的产品进行深入了解,而且还掌握一定推销技巧的程度。这样,在销售中消费者可以迅速准确地了解商品,判断购买对象,同时,传销员的登门推销也节省了消费者的购物时间,从而适应了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生活。从产品的价格来看,由于节省了广告宣传费用,低成本使被传销产品成为同质同类产品的最佳选择,消费者可在传销中得到好处。另外,传销不同于传统方式的行销,是以人际关系促销的,透过传销网络,以“口碑”形式推广了产品,能够更加稳定地增加产品的辐射面,企业也可从中受益。
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有很多先进之处,但在我国的发展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使社会上出现了“传销骗人”的看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根据的,其根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传销中、偷税漏税相当严重。一些企业利用传销逃避应缴纳税金,还有的违反国家规定,把一些国家明令禁止传销的商品如冰箱、电视机等用于传销,而使传销成为偷漏税的别名。2、由于相应法律的欠缺,传销的发展过快,传销公司遍地开花、良萎不齐。据调查,仅大连市到1995年10月底已有61家大大小小的传销公司,其中鱼龙混杂,造成了传销市场的混乱。3、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特点与优势,进行欺诈活动,“老鼠会”仿传销,假传销相当盛行,卷款潜逃,坑害传销员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4、不健全的传销制度又为一些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法商人提供了渠道,他们利用传销市场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使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更谈不上售后服务,造成了传销的恶名。
传销之所以被人们误认为是一种骗术,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传销虽然在国外已有50多年历史,且作为一门倍增市场学的学科走人课堂,但在我国还是新事物,我们对此没有理论上的准备,也没有政策上的准备,因此人们对传销并不了解,而只凭表面现象判断,难免会有偏差。其二,我国关于传销经营方式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因此缺少引导我国传销走上规范化道路的约束力,造成对传销很难管理。其三,应该看到,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个过程,正像我国其它经济领域中也曾出现过各种混乱现象一样,传销的规范化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有人利用这种规范过程中的时滞,进行背离传销本义的违法活动,从而导致在传销的发展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传销在中国的发展中,利与弊共存,如何兴其利,除其弊,使传销在中国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为繁荣和活跃市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是营销领域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下力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宣传,肯定传销 传销在我国的发展曾一度与当前社会发生冲撞,其原因是我国市场主体与市场行为不规范,缺少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国家从未禁止过传销活动,在1994年8月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中明确宣布:“中国大陆绝对不禁止多层次传销,只是取缔违法行为。”所以,首先应该增多对传销的正确报道,在群众中,树立对传销的正确认识,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分清真假传销,为传销走上正轨开辟道路。 第二、加快有关立法,增强约束力 由于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可逆转,中国复关或加入 WTO的到来,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驱使,传销作为市场经济的范畴,必将在我国得到深入发展。其间,与现有体制的摩擦虽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有健全的法律来规范和管理,其摩擦将逐步消除。因此,加快关于传销的立法工作已经是刻不容缓。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也已作出举措,如1995年初,上海市制定了全国首部《多层次传销管理暂行方法》的法规,并依此方法批准了三家传销公司。95年3月28日内贸部办公厅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并在95年内完成这一法规。上述举措表明了我国发展传销业,保护传销员和合法传销企业的决心,但这些法规形成的约束力距离使传销走上正轨尚很遥远,只有加快有关的立法工作才能使传销方式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来。 第三、依据法律法规,控制传销发展节奏 在传销发展中,要控制发展的速度,不能一哄而上,有关部门应该依据法规,严格审查,限制不具备经营传销条件的公司上市,使传销在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发展。 第四、严格管理,加强规范经营。 在传销公司的经营中,仍然需要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增强约束机制,严格把关,使传销公司能够规范地经营。只有这样,传销与现行体制之间的摩擦才能逐步消除,最终达到与我国拟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致。相信随着中国传销的规范化,我们将看到传销新局面的出现。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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