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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青啤能否再活100年 从“三来一补”到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融入世界的进程已成为不可逆的历史必然。2002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暂停了8年的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工作重新启动,这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周年、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大背景下意义深远。 随着全面对外开放的到来,外资进入的规模和形式都会有一个新的突破,面对在资本实力和资本操作技巧上都处于成熟阶段的大型跨国公司和行业巨头,国内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受累于计划经济体制与观念的约束,在这一方面与竞争对手以及合作者不可同日而语,在外资购并的过程中,国内企业处于荆棘四布、陷阱处处的境地。 2002年10月24日,中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AB公司)正式签署战略性投资协议。按照协议,青岛啤酒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金额为1.82亿美元(约合14.16亿港币)的定向可转换债券,并在七年内全部转换成股权,AB公司在青岛啤酒的股权比例将从目前的4.5%增加到9.9%,再到20%,并最终达到27%(所有的增持均为H股),成为青岛啤酒第二大股东。 AB公司是百威啤酒的制造商,百威啤酒是世界啤酒销售第一的著名品牌。此次合作,被认为是两家巨头的强强联合,一偿金志国“只和世界上最大最强的公司合作”的夙愿。 青啤与AB的合资是国内上市公司首次采用成熟资本市场企业并购的先进模式,改变了国内企业大多是现金收购的方式,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新形式,也是将会越来越多地普遍采用的形式。然而也正是因为采用了先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技巧,在新的外资购并中,也就有了更多的迷局甚至陷阱,是需要我们细细分辨的。 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制度设计上复杂无比,存在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亦即流通股)的区别,在流通股中,又存在对境外投资者发行的H股或B股,以及对国内投资者发行的A股的区别,在法律上,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是同股、同权、同利的,因而几种股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2001年,万科面向境外投资者增发B股,因为有侵犯A股股东的嫌疑而最终流产。而此次青啤向AB公司定向发行的这些可转换债券将在七年内全部转换成股权,相当于增发了3亿股H股,以14.16亿港币计算,增发价格在4.72元(港币)/股以下,这个价格显然在净资产与H股的股价之上,H股股东当然不吃亏,那么A股股东呢? 这次定向可转换债券分三次发行,到最终转股耗时7年之久,在这7年里,可转换债券在转股前有利息收入,转股后有红利收入,对AB公司而言,其最后的持股成本还要大大降低。由于现在青啤的A股与H股之间已有3倍左右的价差,七年后AB公司手里那些已大大降低了持股成本的H股与A股的比价就更为可观。 直接低价增发H股在法律上难脱侵犯A股股东的嫌疑,然而与万科增发B股不同,青啤与AB公司的合资方案却巧妙地用定向可转换债券的金融创新来“含糊”过关,A股与H股之间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扭曲现象让此次外资并购充满玄机。 按美国证券法,转债从会计概念与监管制度上,一律视同股票。而根据国内法律,H股公司亦应适用《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AB公司和青啤是不是有自主发债的资格与权力呢?此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案是不是经过了青啤股东大会的表决呢?是不是向证监会报批了呢?在这一切都没有肯定答案之前,正式协议就得以签署,不能不说是借复杂的“金融技巧”过关。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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