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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本·拉登”卖药--事件营销的五大误区 在《评“本拉登”卖药--名人广告的是与非》一文当中,笔者对此类现象从名人广告角度做了一番评论。其实,有关“本色拉灯”的新闻在今年2月26日合肥的江淮晨报上就已有报道,据了解,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本色拉灯”早在2001年底就已获准上市。 现如今,厂家为自己的产品寻求卖点,想尽各种营销理论称之为事件营销的办法进行炒作,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儿。 笔者不禁又想起曾于笔下置疑过的“思薇尔”内衣来,品牌名倒文绉绉诗意浓,但广告标语竟然是“玩美女人”,在上海多处繁华地段发布,如此低俗、露骨,实在教人不忍目睹。后终于被有关部门勒令撤消,罚了20多万! 事件营销是近年来国内外十分流行的一种公关传播与市场推广手段,其在公关和营销实践中屡屡成功的案例,已证明事件营销是营销传播过程中的一把有效和强力的武器。 笔者认为,所谓事件营销 (event marketing),是指企业通过策划、组织和利用具有名人效应、新闻价值以及社会影响的人物或事件,吸引媒体、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的兴趣与关注,以求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并最终促成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目的手段和方式。 事件营销的优势在于其“投入小,产出大”。 国内媒体近年来收费居高不下,中央台标王之争由数年前的几百万彪窜至几千万,地方卫视媒体也随之“水涨船高”,许多企业有好的产品却苦无宣传经费,只能对此望“台”兴叹,不打广告吧死路一条,打广告,说不定死得更快。而事件营销往往借助或炒作一些事件、新闻将企业的信息在短时间内达到最大最优传播效果,甚至能让企业或产品一夜成名,为企业节约大量的宣传成本。 信息传播过剩和媒体多元化造成的信息干扰,也令很多的传播大打折扣,不是总有人问“浪费的那一半去哪儿了”吗?相信在这里头能够找到一些答案。事实证明好的事件营销无论是在投入还是在知名度的提升方面,回报率都超过其他广告形式。像长虹公司借助柯受良驾车飞越黄河的重要事件来宣传产品、扩大市场,便是成功一例。 第 1 2 3 4 5 6 页 下页:事件营销的几大误区(1)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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