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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出口配额使用管理办法公布
为了做好大蒜等出口商品的管理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于去年底发出《关于2001年度对大蒜等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2001年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是:大蒜(非韩国市场)、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及其制品、矾土等。该通知规定以上商品参加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资格: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符合各类出口商品的具体条件。如蜂蜜产品,出口企业除必须具有上述条件外,还应在1999~2000年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200吨以上,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在1999~2000年年出口供货实绩达到1000吨以上(出口成熟蜜和小包装蜜的企业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该通知还规定,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具有出口供货实绩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进行初审,企业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配额有偿使用费,所申领的配额当年有效。经外经贸部核准有以上商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参加该商品的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其全年申领配额总量以外经贸部核准的出口规模为限。该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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