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首次被列为垄断行业 成为首批整顿对象
北京的各类保险及保险代理机构约有3000家,与保险相关元素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些保险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惜采取非正当行为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主要表现为或者采用商业贿赂等手段争取客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或者利用自身的独占地位优势指定他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或者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保险等。为此,北京保监办要求北京市的保险机构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规范经营。
对此,保险界人士尽管承认现在的保险市场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必要的整顿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但对工商管理部门将保险业划归垄断行业及将某些不规范经营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表示出了不同看法。 记者采访到的几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都不认为保险业属垄断行业。行业的垄断性主要表现在要么独家操纵市场,要么行政命令强制,而保险业整体上不存在这种情况。从其地位特征看,保险业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属于弱势行业,还处于培育阶段,既不能左右国民经济,也不能左右国民生活,没有垄断行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从其行业特点看,到去年全国共有保险公司32家,初步形成了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相对银行和证券来说应该是开放最早开放度较大的金融板块。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监会或委托机构制定,并且从来不排斥或支持任何可替代服务作为转嫁和抵御风险的项目存在。因而保险业没有任何能力或权力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服务,没有垄断行业所具有的基本特点。认为保险业属垄断行业,客观上源于不清楚金融业的结构特征和不熟悉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主观上源于从部门利益出发导致的权力垄断行为,以此作为部门创收手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位高层领导对记者直言不讳地说,为什么他们没有把银行、证券也拉进垄断行业呢?主要还是拉不动。实际上,工商部门对保险业的拉拢去年就开始了,到目前还在交涉中,这实质是工商部门的一种“篡权”行为。另有专家表示,企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意味着企业本身具有垄断性。 业界人士指出,工商部门认定的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值得商榷。如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部门的合作是实现优势互补的重要途径,符合现代经济要求,不能说是“强制服务”,保险公司与有关行业和单位合作,委托他们代销保险产品,是一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兼业代理关系,完全是自愿自主的,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限制竞争”。 更有人尖锐地指出,我们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在“反垄断”的时候,不仅要认准整治对象是否“垄断与不正当”,而且首先要考虑自己是否也正在“不正当地垄断”了。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