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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访谈:三大问题牵制中国保险业


www.emkt.com.cn 2001年06月06日 09:53   中国经济时报


  我国保险业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恢复以来,保持了持续20年的高速度增长,2000年的保险费收入达到1595.9亿元;同年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374亿元,一年之内增资649.5亿元,增幅近20%;这两组指标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已初具规模,正在成为一个有广阔前景朝阳产业;众多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争先恐后地想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甚至成为中国加入WTO谈判桌上国家之间讨价还价的重要砝码,亦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我国保险业的潜力与前景。

  然而,潜力与前景毕竟只是一种预期,就现实而言,保险业快速成长的事实同样不能掩盖幼稚、落后的另一面事实,一些重大问题的存在客观上正在直接制约着保险业的长足发展。为此记者采访了长期研究保险方面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副教授许飞琼。

  许飞琼谈到,2000年保险深度为1.8%(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比1999年仅增长0.1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127.7元(人均保费收入),比1999年仅增加17.13元。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非经济因素首当其冲

  许飞琼谈到,我国保险业发展缓慢,首当其冲的是非经济因素对保险业的制约极大。以1999年为例:当年全国保险费收入仅占GDP的1.7%,居世界66位;人均保费约13美元,位列世界73位;上述指标还不及埃及等发展中国家。造成这种落后局面的原因,过去大多归于经济落后,但我国国民经济已保持了持续20年的高速增长,2000年的GDP已逾1万亿美元,再用经济落后作为保险业极端落后的理由显然缺乏说服力。许飞琼认为,还必须从其他方面寻找原因,例如,中国保险市场长期独家垄断且迄今仍是极少数公司主宰市场,必然影响新公司的快速成长;保险公司长期依靠行政干预、保费回扣等非正当手段来开拓业务,迄今仍在损害着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险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社会保障体系的非定型化,亦对整个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非正常冲击;此外,对国民保险意识的培育亦很欠缺,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真正成熟的保险消费者占总人口的比重极低,即使是已经参加保险的客户,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只是盲目投保者,这种情形应看成是保险业未来发展的真正危机所在。因此,要促使保险业大发展,还必须改变上述局面。

  法律环境尚须完善

  许飞琼认为,目前我国保险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对保险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尽管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建设方面的成就巨大,但这种法律建设的现状又确实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

  一方面,现行保险法律体系残缺不全,例如,在保险管理方面,进入我国的外资公司日益增加,但迄今未有专门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规;在经营内容方面,对应当强制实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亦无法可依,从而使公众安全利益受到威胁;农业保险等性质特殊的业务迄今尚无法律定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法律界限还不十分明确,等等。另一方面,即使是现行立法,亦存在着许多亟待修订充实的内容,以《保险法》为例,该法规定的保险监管部门是金融监督部门,在实践中早已被专业的保险监督委员会所取代;该法对“保险人”的解释只从订立保险合同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法人角度出发,以及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严格限制(将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等排除在外)和私人(个人)资本不得投资保险业等等,均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现行保险立法不仅具有更多地维护保险人权益的倾向,而且在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及保险业的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如将保险业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就不符合国际上将保险业分为非寿险与寿险的惯例,这种划分加上分业经营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损害了非寿险业务的紧密关联性;同时,强制分保的法律规定严重地干预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对保险资金运用死板规定(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仅违背保险业的经营规律,而且已经被现实打破;此外,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中介的规范也不够全面,如保险公估人、保险咨询顾问机构等就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而作为保险监管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亦在现行立法中无突出体现,对险种、条款、费率等实行全面监管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等等。可见,法律环境的不良确实是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障碍。

  信誉危机急需化解

  谈及保险公司的发展,许飞琼认为最重要的是,中资保险公司面临着信誉危机,急切需要重塑形象。

  许飞琼谈到:近年来,从报纸到电视,再到无线电台,几乎所有的大众传媒都在抱怨保险好买、理赔太难;与此相对应的一种现象是,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保险客户偏好外资公司的现象。尽管保险好买表明保险公司多了,保险服务供给丰富了,保险客户的选择余地大了,理赔太难亦有理赔程序复杂、赔案本身复杂的客观因素影响,但也不排除部分中资保险公司存在着一些无理拒赔、惜赔少赔、缺乏信用的现象;再加之中资保险公司无论从历史、实力,还是从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资金运营等方面出发,均弱于那些已经进入和正在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公司,导致客户依赖外资公司便不可避免,这种心理偏好必然影响客户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使中资保险公司遭遇信誉危机。如果不意识到这一点,当加入WTO以后,大批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与中资公司展开平等竞争时,所面临的局面将是非常严峻的。

  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在未来发展中必须将信誉放置自身发展的首位,除虚心接受保险消费者、大众传媒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外,还有必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善形象,同时强化保险行业的自律机制:通过改善供给状况来满足人们的保险消费需求,凡国际上流行的新险种均不妨拿来一试,尤其是人寿保险领域,缩短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差距应当成为近期目标,在此基础上再努力创造出自己的特色业务;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来确立公信形象,巩固并扩大中资公司在保险客户心目中的地位;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来提高效率并参与低成本竞争;借助国家对保险公司投资限制的放松,将保险投资置于与直接业务并重的地位,通过投资收益的增长来增强中资公司的竞争实力,若果真如此,获得好处的将不仅是中资保险公司,更是中国整个保险业和全体保险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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