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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147万保险营销员“减负”
展业成本不再缴个税
月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者受益最大 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从今年6月1日起,147万保险营销员将卸掉一块沉重的税收包袱,不用再为展业成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据保监会统计,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2005年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2005年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但这些营销员长期以来承担着过重的税负。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保险营销员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收负担过重。特别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税收负担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增加了营销员队伍的流失率,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此情况下,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就显得十分紧迫。 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首先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然后再按照《通知》的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从减税幅度看,保险营销员与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具体表现为: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在本次调整前后,其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均为负数,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比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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