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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号文件封杀快递企业 国家邮政局“单方决策”引发轩然大波


www.emkt.com.cn 2002年03月20日 10:08   中华工商时报


  3月6日,国家邮政局发布通告。通告称,“从即日起凡原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含企业法人和分公司),若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请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申请办理邮政委托手续。自本通告见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完毕,逾期不予受理。凡没有得到邮政部门委托,必须立即停止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这一纸听起来行政命令味道十足,看上去行业管理色彩浓厚的通告,在快递业内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快递企业将遭“封杀”?
  在3月6日通告发出之前,国家邮政局在2月4日下发了《关于贯彻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有关进出境信件寄递委托管理文件的通知》(国邮[2002]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该通知的核心内容被概括为“一委托四不准”,即快递企业必须通过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才可以经营业务;而委托的范围规定,不准经营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信件;单件信件邮资标准不准高于邮政部门经营的同类业务的资费标准;不准寄送具有公民个人名址的信件;不准寄送县以上党政军等机关的公文。
  国家邮政局强调,采取上述管理措施是“在开放中加强管理,促进邮政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按64号文件的要求,到5月6日仍未办理委托手续,或办理了手续但仍不执行“四不准”规定的快递企业,将被“封杀”,停止经营业务。让相关企业胆战心惊的是,国家邮政局这次真要下狠手了,工商部门已为此下达了紧急通知,要求对未办理委托手续的快递公司不予通过年检。与此同时,各地邮政主管部门已开始了查抄工作。
邮政的做法“不妥当”
  64号文件一出台,国内主要的快递企业一片哗然。连日来,广东、上海、辽宁、天津、浙江等地货代协会,UPS、DHL、Fedex、TNT、天地等中外合资的快递企业纷纷向国家邮政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局致函,一致认为64号文件不合理、不合法、不符合时代潮流。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李力谋副会长指出,快递业务与邮政传统业务有本质区别,邮政业务强调的是“普遍服务”,而快递业务尤其是国际快递业务属于服务贸易的一种,提供的是针对特殊客户的特殊服务,是市场化程度高、竞争相当激烈的新产业领域。显然,64号文件所谓“委托”管理的要求,有越权管理之嫌。
  李力谋认为,“四不准”的规定在概念上解释不清,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目前的快递信件60%以上都在500克以下,如果不让经营总要有个道理,为什么是500克而不是100克或800克呢?还有,资费标准不准低于邮政系统快递公司的标准的规定更让人费解,难道价格不应该由市场来调整吗?难道EMS定了高价,别的企业也一定要涨价吗?
  李力谋强调说,快递业务可以视为外贸的第一环节。几年来,我国的国际快递、同城快递等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为促进外贸起到了直接作用。如果国家邮政局坚持自己“不妥当”的做法,对快递行业打击将是致命的,对外贸工作的负面影响将难以预料。
利益之争还是管辖权之争
  一位外资快递公司的代表非常不满地表示,国家邮政局连续多年亏损,邮政系统的EMS所占的市场份额又太少,无奈之间拿起行政管理的“尚方宝剑”,想搞行业垄断,这种做法难以服众。另一位快递公司的代表说,国家邮政局提出的“国家安全”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按国际惯例,快递业务受海关监管,恰恰是邮政业务难于监管。
  而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指出,利益之争的动机可能存在,但不是主要原因,此次矛盾的激化完全是部门管辖权之争留下的恶果。据称,早在1979年快递业务刚刚进入中国时,邮政部门就予以“抵制”,后经国务院出面协调,按外商投资管理办法给DHL、UPS等企业办理了注册,于是,国际六大快递企业先后进入中国,并由外经贸部管辖。对这一事实,邮政部门只能默认,但心里未必没有想法。去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出于邮政安全的需要,国家邮政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三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国邮联[2001]629号,以下简称629号文件),但并没有对托管的内容作详细规定。谁知时隔不久,邮政局单方面出台了64号文件。
  据悉,信息产业部对64号文件不置可否,外经贸部的有关人士则表示,已经向国家邮政局发函,请“协助维护国际快递企业正常经营”。但了解内情的人士认为,国家邮政局这一步“迈得太大”,信息、外贸两部委有点跟不上了。
事态发展值得关注
  某快递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目前国内的几大快递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如果要变更业务范围,应由原审批部门办理。64号文件的做法与外商投资法规相冲突,不符合程序,尤其忽视了法律的连续性,有可能对外商投资环境起到消极影响。
  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士认为,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邮政专营权确实应该保留,但快递业务则属于中国政府承诺开放的领域。因此,国家应尽快明确快递业务的概念和许可经营范围,按国际惯例办事,承认快递业务作为一个独立于邮政系统之外的新兴行业而存在,不能由某个部门随意垄断。也有企业人士尖锐指出,邮政部门是典型的“政企不分”,国家邮政局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对此,有专家呼吁,行动决策听证制度必须尽快建立起来,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尽快转换角色,树立服务意识,遇事多听听企业的意见,多想想市场规则。
  据悉,UPS、DHL等企业的代表已将64号文件的有关内容向本国政府进行了通报,美国商务代表、荷兰邮政局等已表示将此事列入“影响外商投资环境”的议程,亚太快递工作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注。此事如何进一步发展,本报记者将予以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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