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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 外资将陆续走入国门
新修改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已经开始施行。《旅行社管理条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日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坚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旅行社行业将逐步放开合资旅行社中外商出资比例限制,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允许外商在合资旅行社中控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旅行社。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履行我国入世承诺,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外商投资旅行社予以规定。此次修改,专设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作为《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一章,并对原《旅行社管理条例》个别条文作了修改。此次修改体现了我国旅行社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反映了国家认真履行入世所作的承诺。 另讯: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获悉,至11月底,我国已批准11家中外合资旅行社,投资者来自瑞士、日本、法国、美国、新加坡以及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 其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已与美国运通旅行社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国旅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美国运通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旅行社代理机构之一,国旅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将于2002年3月正式营业,它将为跨国公司、区域公司及中国公司提供商务旅行管理服务和商务休闲旅行服务。同时,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已与美国罗森布鲁斯国际商务旅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将合资组建“康辉-罗森国际商务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美国罗森布鲁斯国际商务旅行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性集团化企业,已有逾百年的历史,在全美旅行社业中名列前3位。 据介绍,我国旅游业是最早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目前批准的11家合资旅行社都是由中方控股的。 此外,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外国旅游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是分阶段、逐步开放的。修改后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比例、分支机构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是旅行社或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其年旅游经营额为4000万美元以上,并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根据我国关于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商投资旅行社最低注册资本为250万人民币和允许外方控股的承诺,《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股权比例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我国关于在入世后6年内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独资旅行社并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承诺,《条例》此次修改未涉及外商独资旅行社的问题,并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为了体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减少行政审批层次,方便外商投资旅行社,《条例》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外经贸部直接受理外商投资设立旅行社的申请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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