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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权迷局论战员工持股


《中外管理》2003年第八期, 2003-08-27, 访问人数: 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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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在空白与误解中“双输”

本刊记者 邓羊格

  [误解 + 专断 = ?]

  共和律师事务所胡晓华就华为股权纠纷案进行了分析。她并不看好刘平一定能打赢这场官司,但也并不觉得华为能轻易摆平这件事。在她看来,华为一案确实把中国企业很多不规范的员工持股问题暴露出来了。

  按胡晓华猜想,当初任正非的“股权”提法就不科学。刚开始创业时,大家对“股权”的理解模糊不清,以致于把一种奖励制度定性为员工持股。到现在公司发展壮大,一切都渐渐规范化,任正非也明白员工持股的概念了,华为想收也收不回来了。让任正非出面全部否定,他也很难有一个好的交待。

  “我并不认为,现在的任正非不明白员工持股的真正含义。”胡晓华肯定地说。

  胡晓华认为:华为员工从未领取过真正的持股凭证;员工从不清楚自己所持股权在股权总额中的比例;公司股权的收益、分红、回购价格都由公司决定;员工持股计划缺乏最起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处处迹象都显示出了华为管理当中很强的独裁、专断色彩,这也就决定了华为在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较大随意性。这种封闭、专制的“员工持股计划”,也注定给员工股权兑现时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道德和法律风险。

  [存在法律依据吗?]

  尽管作为局外人,胡晓华谈起华为案仍显得颇不平静,实是因为此案对现行立法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其中很多问题还是法律空白。

  胡晓华对我国员工持股的发展脉络进行了一番梳理:早期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问题采取限制范围、限制比例,随后又严格限制内部职工股的流通、转让,至1994年则索性暂停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工作。十五大后,全国又掀起了新一轮的股份制改造热潮,但直至目前我国针对员工持股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现有关于“职工持股计划”的政策、法规都是地方性的或行业性的,各地规定有较大差异,并且也存在与《公司法》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立法,我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规范、不透明、且缺乏法律保护力度的特点。

  但胡晓华也认为:立法滞后于现实是非常正常的,而关于员工持股的立法迟迟不出台,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土壤并不成熟很有关系。员工持股往往意味着企业财富的重新再分配,而利益的重新分配,一不小心就会造成秩序的失衡。毕竟人们在观念上还无法接受一夜间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在自己的周围崛起。

  在这种没有边边框框的环境中,进行史无前例的员工持股尝试,华为们必将为其勇于探索的精神付出相应的代价。

  [“股权”有“出生证”吗?]

  胡晓华认为:股权的来源是审理本案至关重要的一个前提。根据我国现有《公司法》及《深圳市公司员工持股规定》,刘平持有华为股权的途径可以是:公司原有股东出让股权(出资本)、购买公司新增出资(发行新股)。我国注册资本实行实缴资本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但是,从现有材料我们无从了解刘平所持股权的来源是什么,是原有股东让渡的部分股权,还是公司新增出资?刘平购买此部分股权出资方式是什么?刘平以其“业绩”是否可以作为出资的依据?出资手续是怎样的?354万股股权中如存在“虚拟受限股”,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认定此部分股权?如果该股权来源不清或缺乏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如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权属凭证、工商登记材料等),法院是否可以仅凭“员工持股金情况书”判定刘平拥有354万股公司股权?以上这些问题无论是对现行审判实践,还是对目前的《公司法》、员工持股政策都将是一个挑战。

  根据刘平介绍:华为已经按1∶1的回购比例向刘平回购了其持有的354万股公司股权,这似乎可以说明公司承认刘平持有的该部分股权。但从法律上,该股权是真正意义上的员工对公司的出资,还是公司作为对员工给予奖励薪酬的一种计算标准?

  [是出资,还是奖励?]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华为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刘平要证明其为公司股东,他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公司应当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并向刘平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从现有材料关于华为员工持股的介绍,胡晓华觉得华为的员工持股很不规范,更像是公司的内部员工奖励薪酬制度。公司给予员工的股权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因为员工根本不清楚自己所持股权在公司净资产中的所占比例,员工所持股权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并不对应。确认刘平的股权应当以刘平在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准,而这只有华为才清楚该股权是否办理并取得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也只有华为才清楚刘平的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为多少。刘平所持股权虽然名曰“员工持股”,但更多是被公司作为评定员工薪酬、分红、奖励的一个参照标准,而非或并不全是其对公司的出资。

  那么刘平手里持有的两份“员工股金情况书”是否能作为确定股权的依据呢?胡晓华认为:如果不能从工商部门、华为的财务上反映出来,刘平的出资也只是一个符号,就像到商场里购物时发放的购物奖券一样。

  如果刘平的“股权”只是一种奖励制度,刘平就相当被动,因为那给华为的弹性将很大。

  [即使华为赢了……]

  最终,胡晓华认为:即使华为赢了这场官司,华为也必将受到很大打击。因为,有媒体的舆论,有法院的立案,有关部门不可能不彻底审查华为员工持股的来龙去脉,这样可能会涉及到很多敏感问题。而且,华为“全员持股”的说法也应该就此改变。 □ 责任编辑:杨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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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11-23 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