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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小天鹅重组
〖一问:经营者的声音该多大?〗 答:在国有资本退出的过程中,企业经营者的话语权可分为显性和隐性的两类。所谓显性的话语权,即制度性规定的话语权。严格地按制度来讲,国有资产退出与否的决定权应归属国家,由政府代理行使。因而,作为经营者而非所有者的国企领导管理人员,是没有也不应当在出售企业的过程中拥有更多的权利的。 但是,就隐性话语权而言,即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由于掌握企业的真实信息,交易双方都需要企业经营者的真诚配合。否则便会产生两种可能:一是经营者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提出种种理由而使交易活动根本无法进行;二是经营者进行诱导,使交易成本高昂,或者使交易契约严重扭曲,脱离公平交易的原则。所以,从隐性话语权的角度看,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是相当大的。此外,对不同情况的企业来说,即使同是隐性话语权也有极大的不同,企业资产质量好,竞争力强,经营者的作用就更突出,因而在与交易双方谈判中的地位就高。所以,国有优质资产的退出,形式上看决定权完全属于政府,但实质上看,则必须获得经营者的真诚支持。 至于在被收购过程中,国有企业经营者应该做哪些事情,首先要看在这一过程中赋予其怎样的权利,不好一概而论,但从职业道德上来讲,最基本的应对委托人(政府)的资产负责,最不应当的是串谋欺诈委托人。 〖二问:如何评价跨行业并购?〗 答:首先,企业在市场上的并购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是否被并入相同、相关行业的企业,是并购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并不是全部因素,跨行业、混合型的兼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其次,重要的在于这一并购是否是真正的市场行为,是否真正按照市场规则展开。如果交易是合法、公平、透明的,各方面便无权予以指责。只是有一条,企业间的市场权利行使所导致的结果,即所产生的利益,所承担的风险、所蒙受的损失,当然也应当由企业承受,不能转移或推卸责任。 〖三问:如何看待资本家与实业家?〗 答:首先,这一问题的提出和提法就有浓厚的伦理批判倾向。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资本玩家和产业耕耘者都是需要的,其道德地位也应当是平等的。只要玩家“玩”的是自己的资本,并能够对其产生的社会影响负相应的责任,就应当予以承认并尊重。如果产业耕耘者“耕耘”的不是自己的资本,而是拿社会或他人的资本冒险而又可能逃避责任,那么即便他是在产业领域活动,同样是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和道德准则的。 其次,判断收购者是要投资产业还是资本经营,对其是肯定还是否定,从微观上来说,是出自相关企业的发展目标和需要;从宏观上来说,政府则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性特征加以选择,不可能超越产业立国的逻辑。 其三,具体判断的标准不在于如何估计收购者的主观动机,而在于其客观条件,包括:收购者以往的发展历史,已有的产业基础,特别是进入产业有无必要性条件和准备。如:有无必要的与进入相应产业的性质相适应的资金准备?有无必要的与进入相应产业的规模、速度相适应的管理经营者队伍准备?有无必要的与进入相应产业的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储备等等。 〖四问:国资退出有哪些难题?〗 答:国资办(委)就其职能地位而言,是作为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或者说是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由此,在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其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便是维护所有者利益,包括:决定出售哪个企业,卖或不卖?卖给谁?怎样卖?交易条件如何确定?出售后的资产收益如何再处置等等。其中特别需要注意和探讨的是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准确、严格、科学地确定国资办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权利范围,这里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复杂的利益关系;二是如何处理国资退出的资产收益与筹集国企改革转制成本的关系,这里涉及到国企改制的成本由谁来支付,尤其涉及的是国家与职工的利益关系;三是如何建立责任机制的问题,如果企业产权主体明确,那么企业出售的收益及风险的承担主体相应是明确的。现在国资办的问题是,国资办拥有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能,但行使出资人权利之后的利益和风险由谁承担?如果不由国资办承担(事实上也不可能由国资办承担),而由国家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事实上是国民)最终承担,那么如何在经济制度上约束国资办的行为?如果在经济责任上无以约束,那么应以什么制度约束其行为才会有效?这些都是需要在实践中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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