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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诉力帆,意在市场? 7 上页:第 1 页 依据本田的诉状,重庆力帆使用“HONGDA”标识在严重损害本田公司在中国的经济利益同时,还误导中国消费者,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法庭上,本田公司出示了他们购买的两辆力帆摩托,上面有明显的“HONGDA”标识。按照本田公司提出的要求,力帆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HONGDA”标识的摩托。对于已生产的涉嫌侵权摩托,应该全部销毁库存产品,追回流入市场、社会的商品并加以销毁。那么,力帆就将有约近5万辆摩托车被戴上侵权的帽子,其总价值高达2亿2千多万元。 除此之外,本田还要求力帆在两年多时间里生产的全部同型号摩托车,每辆赔偿销售价的10%,共计2200余万元。而就在庭审当日,本田又将砝码加到了2500万元,因为本田认为另有一款力帆摩托也用了“HONGDA”标志,因此当庭追加244万的索赔标的,而到底是哪一款车,本田却没有了具体的下文。 那么,如果此案侵权成立的话,力帆无疑将元气大伤。据了解,力帆总裁尹明善为了宣传力帆而投资的足球俱乐部年年巨亏,据说已经放弃足球;投资的重庆青年报屡次改版都不成功,人事变动巨大,中层集体跳槽,每年亏损千万之巨。而青年报又是新华社、团市委和力帆合办的,它对于尹明善来说是一个政治筹码,但也是一个无法抛弃的包袱,因为他是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和全国政协常委。只要他在政界一天,就不能抛弃青年报。所以,如果加上本田的赔偿,估计尹明善就要重新起家了。 对于本田公司在起诉状中列举的事实与理由,重庆力帆却有另外一番看法。“自从力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轰达’和‘HONGDA’商标后,本田就一直对此存有异议。为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力帆从有异议那天起就从未生产过带有‘HONGDA’商标的摩托车。”力帆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这两款摩托车的“HONGDA”标识是在油箱、发动机边盖部分,而依照行业惯例,整车生产商是从配套厂家处购买这些零部件,因此这些商品是重庆力帆生产的说法就未必能成立。要放两个标识上去,任何一个加工小作坊都能做到,这两辆车的标识工艺粗糙、很明显是作假行为,力帆作为一个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公司,不可能生产这么低劣的摩托车。 而力帆方面认为此案的另一争议在于,力帆集团对“HONGDA”标识从不单独使用,通常是将该标识与“LIFAN”并置,因此这种用法是否侵犯本田商标权还待争议。 法庭上,力帆还出示了北京某报11月初的一篇报道:河北有一地下组装厂,号称可以拼装出全国甚至世界上所有的名牌摩托车。力帆方面称,在中国市场上,侵权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仅是本田,中国本土的大型摩托车企业也深受其害。因为,在摩托车从厂家到经销商,再从经销商到消费者手里的过程中,根本无法杜绝其中的某些环节要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力帆每年生产的摩托数量在数百万辆以上,对于市场上的力帆摩托很难以进行详细的掌控,而本田提供的涉案摩托仅此两辆。如果力帆一直存在侵权问题的话,本田是很容易找到更多、更直接的证据的,而除了涉案摩托外,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和保修单均没有‘HONGDA’商标,因此,不能确认和证明涉案摩托车就一定是力帆生产的。 各执一词,案情难以进展;原本简单的一具纠纷,却被闹得沸沸扬扬。本田诉力帆,显得越来越不简单。本田又何以纠缠不放呢? 为了处理好中日摩企间的纠纷,中日两国有关方面曾于2002年2月就此签署了《中日摩托车产业界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备忘录。中日双方就摩托车近似外观设计问题,要在2002年和2003年共同召开研究会议,在2003年内要共同设置知识产权纠纷调节机构。而本田似乎并不满足于“调节”。 据力帆方面吴律师分析,本田之所以起诉重庆力帆,其中肯定另有蹊跷。联想到本田方面已有收购隆鑫、宗申这两大摩托车企业的举动,这次在商标问题上不断纠缠重庆力帆,其用心可想而知。 据业内人士分析,日本摩托之所以对中国企业如此的死缠烂打,与日本摩托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被中国企业大面积剥夺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近年来,中日摩托车在国内外市场特别是东南亚的竞争日趋激烈,自2000年以来,本来在东南亚市场一枝独秀的日本摩托在中国摩托的猛烈进攻下已渐渐失宠。凭着物美价廉的优势,中国摩托企业已占据了东南亚近80%的市场份额。 而在中国本土,由于日本摩托车在价格上比国产摩托车高出2倍以上,日本原装车现在国内市场已几乎绝迹。有数据显示,目前日本摩托车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不及10%。而重庆力帆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摩托车生产企业之一。嘉陵、力帆、隆鑫、宗申、建设这“川中五虎”几乎垄断了中国摩企各项指标的前五名,“重庆摩托帮”成为了本田心中一块伤疤。眼睁睁的看着自己锅里的肉被别人夹走,日本企业的心里肯定不好受。但在竞争能力上,日本摩托显然已不是中国企业的对手,而就在这种无奈之下,状告中国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无疑是日本人相当高明的一招。而这一招已被中国摩托界公认为是日本摩企发起反攻的“新策略”,将越发成为日本企业的有力武器。在这一点上,本田可谓是运用得淋漓尽致。在力帆以前,中国另一家摩托车公司也被本田推上过法庭,原因是本田认为其盗用了本田公司的“小型摩托车”外观专利。实际上,本田方面在1994年获得了小型摩托车外观专利,而此项专利早在1982年就被上海飞羚摩托车公司申请获得。因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了本田的专利资格。既便如此,本田方面还不依不饶。一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恢复其专利另一面就以专利的自居者前来告状。最后,本田并没有如愿的拿回专利,侵权一说也就无从谈起。一怒之下的本田最后居然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 对此,重庆力帆摩托集团知识产权部胡荣辉部长曾表示同感:“我觉得这是日本摩托企业与中国同行展开竞争的新策略,而且这的确有愈演愈烈之势。” 而在2002年11月,本田公司于越南河内的展示会上,将几家中国企业的发动机、面盖、整车等作为假冒伪劣产品展示,旁边还竖了一块牌子:不要命、不怕死的可以买中国摩托!其 “良苦”之用心昭然! 日本企业的频频动作,主要是为了跟中国企业争夺国际摩托车市场,当然,其成效也颇为“显著”。作为中国第一摩托重镇重庆摩托车的出口额大幅下滑,2003年第一季度出口额同比下降了45.3%,出口数量同比下降了55.6%。虽然这里面有非典的因素,但也不能忽视本田的“功劳”! 面对着本田的嚣张气焰,力帆方面“很受伤”,因为此案无论成败,在一部分普通消费者眼里,力帆都将被戴上“盗版”的帽子而被否定。力帆的企业形象无疑将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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