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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规年底前出台 7 上页:第 1 页 邓湛解释说,这些外资企业转型的特点是:一,其雇佣的推销员只能将产品推销给产品最终的消费者;二,推销员只能按其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提取报酬;三,必须在公司所在地和辖区内设店铺才可雇佣推销员;四,每个推销员只能在店铺所在地从事推销活动;五,推销人员不得从事培训活动。 邓湛同时表示,中国的直销立法会引进国际上通行的管理直销公司的做法,比如保证金制度、退货和退出制度等等,把国内已有的做法与国际经验相结合。 但在出台这部法规之前,中国的政策制定者仍然面对几个无法回避又非常棘手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区分合法的直销模式与“金字塔型销售、老鼠会”等等的欺诈行为。 邓湛说,直销作为无店铺销售的方式被承认,但是金字塔型的诈骗行为,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但都是被禁止的。在我国,这种方式很多是以传销和变相传销方式存在的。在直销行业治理机制没有形成和完善的情况下,一定要严格区分合法的直销和金字塔、老鼠会的诈骗性质的传销,这些将在法律中有明确的体现,对此也将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薛荣久先生解释说,中国的这种传销活动与西方社会合法的直销模式其实是有明显区别与严格界限的,主要看其有否认购高额产品或者交纳高额资金作为“入会费”的要求,以及薪酬的获取方式是怎样的。“这种不以产品的销售数量为凭据,而主要甚至单纯以其发展的‘传销商’的数量为薪酬来源的销售模式,就是国外所谓的‘金字塔销售’和‘老鼠会’,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销,而是借多层次营销为名、行暴敛钱财之实的骗局。” 一位外资直销公司的高级经理告诉记者,在1998年455号文的10家企业获批转型之后,当时“没有被批准转型的外商和国内传销企业,有的结束经营,有的则转入地下非法经营了。” 这位经理说,目前没有人知道有多少家公司在中国从事这类活动,中国的工商部门可能也并未掌握全部的情况。工商总局一位官员曾说,“尽管外资目前行为大部分是合乎规范的,但也还存在违规行为。”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外经贸委与经贸委共同出台的31号文,就是对10家转型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更为详尽的规范。比如,集会的规模模式、销售员的培训方式、身份限制等等。据媒体报道,当时某些企业极具煽动性的销售培训集会,被国家公平贸易局严厉批评。据安利中国一位高层领导说,“2003年安利处罚销售队伍中违规销售的人员有2000余名。” 所以外资直销业者对这部法规的关注不言而喻。上周,安利、雅芳、如新、玫琳凯等外资直销公司密集来华。而侯力威因受中国商务部邀请提供一份关于中国直销业立法的意见书而“非常高兴”,他说自己会非常认真地准备这份意见书。 “从不了解,到尝试性发展,到发展混乱,到全面禁止,再到目前的立法规范”,一位直销业内的资深人士说,在多年的发展与治理之后,中国政府现在已经有足够的经验制定有效的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业了。这其实是直销业在任何一个国家发展中走过的历程。 邓湛副司长最后表示,直销法规的制定也将考虑国内企业的利益,形成内外资共同发展的局面。不过,这位直销业资深人士说,商务部官员曾表达过在中国放开直销业将会是“外资先行,内资跟上”的状况,“那么内资什么时候跟上,怎样跟上,准入门槛要怎么设置,如何平衡外商与本土企业的共同发展,这些都是直销法规要面对的高难度的问题。” 原文发表于《经济观察报》2004-02-16第147期 第 1 2 页 本文由 授权转载,版权属于原出版人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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