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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营销策略 > 三维透视 > 联想涉嫌商业贿赂?(之二)

联想涉嫌商业贿赂?(之二)

灰色促销:联想失陷黑金暗河


《新营销》, 2004-05-28, 作者: 范亮, 访问人数: 1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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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想违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那么联想公司的赠品属于小额广告礼品的范畴吗?

  “虽然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出对小额广告礼品是一百元或是两百元的具体金额限制,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数额不能够很大”,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刘敏在一次反不正当竞争会议上做出了这样的解释。

  那么联想在促销活动中为客户提供的赠品到底其实际价值几何?成为了该活动是否构成涉嫌商业贿赂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而联想公司网站上的宣传广告资料上面如此显示着附赠产品的价格:

  价值最低是LG的DVD产品约700元,还有价值2200元的联想手机、价值3600元的索尼数码相机和价值5000元索尼数码摄像机,这些赠品的价格全部超出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的小额广告礼品的“一、二百块钱”的标准,如果说其中之一的700元还“勉强”算是“小额”的话,那2200元、3600元和5000元无论如何也不能算作“小额广告礼品”了。

  在本次活动中联想抛开了先前由经销商直接提供礼品的办法,而是由一家名叫北京市怡江新技术事业发展公司的企业向购买客户和采购权利人直接给付奖品,记者以兑奖者的身份对其进行了暗访,从中读者应该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

  记者:请问你们这里是负责联想的那个打印机兑奖活动的吗?

  怡江新工作人员:是的,兑奖的奖品由我们这里负责发放。

  记者:我们这里有30张奖券,能给我们兑一台手机或者是两台DVD吗?我们这里有两个人,这样就可以平均一下。

  怡江新工作人员:这个都可以,可以给你们两个DVD。

  记者:那个奖品能不能邮寄到我个人地址,也就是我家里的地址行不行?

  怡江新工作人员:这个完全可以,只要兑奖时写清邮寄地址就可以,没有限制。

  记者:你们和联想公司是什么关系阿?怎么奖品由你们来发?

  怡江新工作人员:我们是联想的业务合作伙伴,就负责这次奖品的发放。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联想不但涉嫌向经营者行贿,并且赠品的金额和性质超越了相关的限制标准。这与之前的“开天之夏,无限优惠”活动不同的是,以兑奖券的方式行贿,将更具有隐蔽性,而且发放奖品时也绕开了经销商和在发票中是否显示的奖品的问题,可以说联想行贿的方式又一次得到了升级换代。如果说上次活动只是一次不小心的“策划”失误的话,那么联想在受到媒体的警告后又紧接着继续进行涉嫌商业贿赂的活动又如何解释呢? 

  赠品的实质是成本转移

  免费赠品促销是真实意义上的免费的午餐吗?企业会因为促销而亏损吗?

  记者采访了一位IT业内人士,他对记者解释说:这只是一个简单而通俗的障眼法,其实免费赠品促销只是一种成本转移, 厂家或者经销商在促销中只是玩了一个简单的成本转移大法,即把免费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主商品交易当中去,然后用赠品吸引买方对主商品的购买,经营者自己是不会亏损的,这就叫“堤外损失堤内补”。

  附赠行为的成本损失往往会通过多种方式来弥补,诸如抬高商品交易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成本,或者原本应该直接降价的,而用了赠品这种间接降价的方式,从而把赠品推销给买方,导致买方增加了成本和费用的支出,这些对买方而言最终还是不利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某些个人得到的“实惠羊毛”也算在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羊身上,而卖方是得渔翁之利,决不会亏损。而且最大的危害在于它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通过这种利益取舍来决定交易的行为破坏了建立在质量、价格和服务基础上的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因为这种做法无疑是通过一种不正当的途径打击了竞争对手,不仅打击了主商品的竞争对手,而且附赠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因此遭受了严重的排挤,进而取得了有利于自身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也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不容许的。

  商业贿赂,理应受罚

  法律专家赵占领向记者解释说:“现在很多人往往对商业贿赂存在有认识上的误区,总是习惯性的认为,给付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才会构成商业贿赂罪,其实不然,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规定,在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不论其最终是个人受益还是企业受益,只要超过法律限制的给付赠品行为发生,就会涉嫌商业贿赂。”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没有直接规定附赠等法律商业贿赂形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明确规定商业贿赂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附赠等商业贿赂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谁来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做出罚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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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11-22 05: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