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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营销策略 > 三维透视 > 联想涉嫌商业贿赂?(之二)

联想涉嫌商业贿赂?(之二)

灰色促销:联想失陷黑金暗河


《新营销》, 2004-05-28, 作者: 范亮, 访问人数: 12972


  促销,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促进销售,它本身是无辜的,但是有些企业在促销的名义下,走入了黑金的雷区。联想就是其中一个。

  联想促销,目标再指经营者

  就在媒体报道过的联想涉嫌商业贿赂的“开天之夏,无限优惠”活动(2003年8月8日—20003年9月28日)刚刚结束后不久,联想就紧接着为打印机等外设举行了“好礼连环重重送”活动,时间:2003年11月2号-2004年1月15号,活动规定只要购买联想指定的机型,除可立即在经销商处获得价值158元的运动包外,还可获得在产品中附赠的数量不等的奖券,累积到一定数量时可兑换奖品,详见从联想网站下载打印的附表:

  但是,懂法的人却能发现该活动在目标销售对象方面隐藏着猫腻。联想公司对兑奖要求的标准如下:

  上表显示,联想公司为兑奖活动提供了四种价格不等的奖品,这四种奖品又分别对应了四种不同的兑奖要求,即分别为12张,30张,70张和100张不同数量的奖券。

  记者作了一下计算,即使要累积到兑奖要求最少的12张奖券,按照下表的计算结果来看来, 

  最低的花费需要:20997(元)

  最高的花费需要:90000(元)

  我们依此类推计算出如下结果:

  30张奖券

  最低的花费需要:52492(元)

  最高的花费需要:225000(元)

  70张奖券

  最低的花费需要:122482(元)

  最高的花费需要:525000(元)

  100张奖券

  最低的花费需要:174975(元)

  最高的花费需要:750000(元)

  联想举办此次打印机等外设促销活动的时间是:2003年11月2号-2004年1月15号,也就是该活动前后共进行70天左右时间,经过以上大量翔实的数据分析我们得到的疑问是,谁有可能在联想规定的短短的70天左右的促销时间内,会进行如此高额和频繁的外设产品购买行为?显而易见,即使是按照最低的兑奖标准,也要花费至少2万余元才能得到一部价值约700元的LG品牌DVD的分析结果来看,普通的消费者无疑是被排除在兑奖可能之外的,更不用说一般消费者有哪有可能花75万元去得到一部联想赠送的数码摄像机了,至此水落石出,我们就此可以确定这又是一次在联想精心策划下的主要针对经营者的促销活动。

  附赠式促销的法律误区

  “我们搞附赠的目的就是吸引大家来买东西! 现在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一位IT经销商这样告诉记者。

  附赠一般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地向其提供现金或物品的行为。

  在很多情况下,附赠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但也往往容易被误用乃至滥用,因此为防止因附赠引起不正当竞争和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维护的需要,我国法律也对此做了相关规范,全国人大早在1993年9月2日就立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紧接着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93年12月2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有奖销售活动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并实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将某些条件下的附赠纳入商业贿赂行为之中。附赠根据交易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者对另一经营者的附赠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两种。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只对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进行了规范,而对经营者对普通消费者的附赠,则没有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因此,若附赠行为的对象是经营者,则极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若对于普通消费者进行附赠行为,则不构成商业贿赂。

  经营者附赠,危险的越区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当中明确规定了抽奖式有奖销售单项奖品不得超过5000元,但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却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制,那联想的再次涉嫌商业贿赂是否会因此而合法呢?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刘敏对附赠式商业贿赂和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区别做了以下的解释:

  附赠严格意义上是一种有奖销售,任何企业都可以进行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有两种,一种是抽奖,有一定的概率,并非所有人可以中奖。凡是带有偶然性的,买东西不一定会中奖,可能会有中奖的偶然性。有奖销售还有一方式即附赠。附赠式有奖销售没有任何的偶然性,是必然的,只要买东西,肯定能得到这个赠品。我作为一个购买者也好,消费者也好,能否得到这个奖受我自己的控制,我只要控制我的购买行为就能够判断出我能否得这个奖,这是附赠式销售的特点,面向所有消费者。它面向两类群体,一类是单位、一类是个人消费者。经营者的附赠是要以商业贿赂论处的,这里的购买者是指单位。比如卖药的一方承诺你买我一百万的药,我赠送你什么东西,医院就要警惕这种现象了。这种现象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是违法的,虽然和商业贿赂有区别,但为了防止用这种方式来进行不正当的引诱,这种现象和行为是要以商业贿赂论处的。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单位,以附赠有奖销售面目出现的时候,更是要特别注意。

  “经营者的附赠是要以商业贿赂论处”,这是国家最高工商管理部门的权威判定标准,我们可以据此来推断联想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否再次涉嫌违法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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