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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立法,治人才是重点 直销立法并非迫于承诺 自三年前我国加入WTO开始,所有与直销行业能够沾上边的组织个人,几乎都是掰着手指头倒记时过日子,这种对中国第一部直销法规的翘首期盼程度,可以说是在任何国家都是很罕见的,因为中国将成为直销行业的最后一座金矿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了。 从苏州会议到不久前的厦门会议,各种直销组织均以参加此类会议为荣,仿佛它们已经执直销牌照于手,恁地自在逍遥。而这些直销组织的从业人员更是滔滔不绝的炫耀,看咱们的企业参加某某会议了,言下之意其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依据政府三年前的承诺,笔者仍不能揣测不久即将颁布的这部直销法规的具体名称,具体是条例、办法还是其它名号仍有待观瞻。外界向来所关心的,该是类似直销管理条例这种称谓的直销法主体内容,而忽视了国家对于直销立法的根本用意。一直以来,几乎是众口一词的言道直销立法怕的是直销组织不规范运作兴风作浪危害社会稳定,因此直销法设立了一定的游戏门槛,这样一来不是乞丐能有机会与暴发户同台竞技的。人们对于已具雏形的直销法开始有些埋怨,前不久关于直销法对内资直销组织的歧视的声音一直占据上风,甚至最近又风传关于直销组织缴纳保证金的标准已经修改云云,这其实是在为民族直销企业摇旗呐喊谋福利,是值得肯定的。 就直销这个行业来说,其实它是一把甚锋利的双刃剑。直销行业发展的好调控的好,可以发展经济解决就业;直销行业如果失控,又会打出它传销的原形,那么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障碍。依此为凭据,无论跨国直销组织是否暗中使劲明处配合,中国政府都会很认真的考虑出台一部关于直销的法规,不过是时间充裕点立法内容会相对健全而已。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国政府对于直销立法的重视并非是迫于加入WTO时的承诺,承诺只是因素之一,重点在于中国政府需要的是良性发展的直销经济。 直销立法的主体 一部法规要出台,首先可以试想一下这部法规要保障什么,反之则是要制约什么,另外就是这部法规跟谁有关联。普通老百姓目前看来不是关注直销法的重要人群,关注直销法的主要有四部分的主体,即直销组织、直销从业人员、准备涉足直销行业的资本、准备从事直销行业的人。对于后两者而言,由于目前并没有多少成本投入到直销经济中,因此可能仍是一般的关注;而后两者则截然不同,它们或多或少的已经在这个行当花费了资本或者尝到了甜头,如果这个行为受立法保护了,它们则是最大的赢家。因此,它们才是直销立法最真切的主体,直销立法公平与否,将关乎它们的生存状态,这个时候它们自然会不遗余力的呼吁法律尽快出台。 以上的陈述其实揭露了一个一般公众意识上的误区,即直销法规的管理对象仅限于安利、雅芳、天狮、完美这样的直销组织。而忽略了它的另一个管理主体——直销从业人员。欣喜的是我们即将看到的直销法规还包含直销人员管理办法,这些办法更是明确到直销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档案公开等细节,这的确是政府瞻前顾后的最妥善的处理方案了。 纵观直销在中国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正规的直销公司尽管仍以敛财为目的,但是它毕竟对社会还有比较积极的意义,比如依法纳税、解决就业、慈善捐助等等;而非法传销企业则往往打着直销旗号,变相的、疯狂的、不计后果的非法敛财,涉水人员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不知觉中便对社会稳定产生了危害。而非法传销企业的操纵者毕竟还是人,因此,直销管理的最核心的主体应该还是人。从目前披露的关于直销法的相关信息看,能够拿到直销牌照的都不会是等闲之辈,这些企业是不会轻易的拿自己在中国的大好前程开玩笑的,因此它们是不会主动的把直销打回到非法传销的原形。这个时候管好具体运作直销生意的人就尤其重要了,只要运作直销生意的人不乱,相信直销行业就一定可以健康发展,政府立法的根本目的也就达到了。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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