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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研究: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分析 7 上页:第 1 页 通过对法律的人性假设和立法立场分析,再分析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就水到渠成了。新劳动法条件下,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并没有变化。市场机制下企业运作要有两个条件:货币成为资本,劳动成为商品。劳动成为商品的形式就是雇佣劳动制度。马克思曾经区别过劳动和劳动力的概念,在这里区分意义不大,知道即可。 二是新劳动法条件下,企业要规范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管理,从企业战略层面进行严格规划,避免人力使用中存在的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当前企业主要是私有企业在人力资源使用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主要表现在: A. 违反五天工作制; B. 强迫加班; C. 不办理社会保险; D. 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那么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应当在新劳动法正式执行前解决掉。对实行六天工作制的企业,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综合工作时间制,因为法律强制规定每周不超44小时工作,综合工作时间制进行变通,可以预防纠纷。笔者掌握的一个真实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有个采购员在某私有企业工作,基本都是做六休一。到后来双方解除合作翻脸的时候,其到劳动仲裁去,要求企业补偿两年的周六加班费。由于企业没有办理综合工作时间制,活活被强制裁决补充该员工,并且每天补偿的费用是日工资的150%。对加班,实行登记和支付加班费的制度,对社会保险,应当按规定进行办理;对工资应及时足额发放之。 三是新劳动法条件下,企业和员工都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来反击对方的一些无赖手段。比如有的企业要辞退员工,不直接说,因为直接说要多支付三个月的工资,那怎么办,就整。怎么整呢,进行职场冷暴力,进行苛刻要求,总之采用逼迫的方法,无耻地迫使员工心理承受不了而走。(参考:张京宏、沈宗南:《劳资关系问题应对》,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2007)员工面对这种企业,则不必要客气,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斗争。相反,有的无赖员工手里拿着企业的应收款不给,想坑企业一把,作为企业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诉诸劳动法进行自我保护。 在一百六十年以前,人类社会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雇佣劳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消灭剥削的口号。一百六十年以来,法国的巴黎公社的失败,前苏联的分崩离析,东西德国的合并和南北朝鲜的差距,都在令人类社会进行深刻的反思,在当前市场情况下,主要任务不是消灭雇佣劳动的问题,而是如何规范雇佣劳动关系。《新劳动法》的出台,立意很好,对平衡社会心理等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出台《实施细则》之后,其必将为规范社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市场进步发挥应有的能量,同时,企业和员工将在新的劳动法规范之下逐步共同发展,获得双赢,以具体行动构造和谐社会和和谐企业。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作者为上海威贞实业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师,同时兼任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主要定位方向是企业管理和企业营销From EMKT.com.cn管理。联系电话:021-64557469、13918210296,电子邮件: westige.boss@16.com 第 1 2 页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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