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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研究: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分析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7-11-12, 作者: 张京宏沈宗南, 访问人数: 3233


绪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从现在算来,也就一个多月的事情了。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华为公司,沃尔码公司,中兴,奥林巴斯……若干个企业都拟表示反抗,大概意思是说从古到今的法律都是保护资本家的,怎么新劳动法居然也敢明显保护劳动者?老子是著名企业,是老子交纳税款,凭什么呢?结果是,华为以表面体面的方式向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律开了第一枪,被广东省政府平了,然后是企业员工得到高额补偿,华为给政府一个面子,政府安慰华为一下,一笑了之,并且体面地警告华为,下次注意啦,再闹就不客气了。其余的准备闹事的企业一看,得,屁颠了。那么大的企业闹还有点基础,混的不大的中小企业闹,谁闹灭谁,中国的政府这点铁的力量还是有的。这些大的闹不成,跟着起哄的也就不叫了,一个多月后,新劳动法就正式实施执行了。

  那么,新劳动法实施执行之后,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将如何,与目前相比有什么变化,双方又各有什么技术和方法暗中对抗法律规定中不利于自己的一方呢?这里,笔者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供读者共享之。

  

第一部分:《新劳动法》中劳动者和企业主的人性假设立法基础

  按微观经济学的观点,人性的复杂的,有多个层次。按《新劳动法》的立法基础中关于人性假设的逻辑起点来看,可以归结为:其假设的条件是企业是强势的,企业主基本是黑心的;劳动者是弱势的,劳动者基本是善良的。这个逻辑思维的起点正确与否不去评价,但至少是不严密的,为什么呢?因为企业主未必全部都是黑心的,劳动者中也不缺无赖和坏人。一刀切的人性假设特别是以经济地位和法律资格进行的分析,(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法下企业的应对研讨》,上海世新,《世新期刊》,2007年10期)势必要得到一些漏洞出来。根据笔者的经验,笔者所接触过的机关领导、外资企业领导、国有企业领导,包括接触很少的私有企业领导人,并没有立法假定中想象的那么坏,相反,这些人几乎所有的人都要承担比劳动者更大的经营压力,几乎没有休息天,几乎经常加班,身体消耗几乎接近极限,但没有人看到,或看到了也不同情。一些人们会说,这些鸟老板都是为自己干,当然卖力了,叫他们出去打工,看他们有没有这么卖力!同时,这些年笔者接触的劳动者中,真正坏的也不怎么有,都是为了混口饭罢了。那么我们再举例说明。比如说一个人A先生,起先给别人打工,后来机遇好自己单干当了小老板,搞了个中小企业,难道就可以说,在A打工的时候这个人好的或善良的,在A通过努力加机遇勤奋地干成老板后就成黑心的了?恐怕这么讲不符合逻辑和客观情况。

  所以,笔者建议,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在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实施细则》的时候,应当弥补《劳动法》中的逻辑基础中不足的部分。

第二部分:《新劳动法》中政府和法律的立场分析

  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比如说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和,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部法律总归要有一个基本立场,比如说刑法的基本立场是保护社会主义社会人身和财产秩序,打击犯罪;民法的基本立场是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劳动法的基本立场理论上也应当是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调整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新劳动法的字里行间似乎告诉人们,其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受过专业法律知识系统培训的人们都清楚:法律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其平衡的各方利益以维持社会稳定发展,过于偏向任何一方,结果都不好。《新劳动法》立法时候,正是山西省黑煤矿主出事枉死煤工人命的时候,加上立法者们也到国外考察过,出台了现在的劳动法。

  严格来说,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忽视了法律的利益平衡作用,这不,稍微偏向劳动者一方,企业方面就闹事了,比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华为事件。但问题在于,旧劳动法基本是两边都忽悠得差不多,基本公平,可执行下来,由于经济实力和司法成本的关系,总是两种结果,对善良的劳动者来说,总是企业沾光,欺负劳动者;对无赖型员工来说,总是搞企业一把,企业气得屁颠屁颠也没有正规途径的渠道和办法,只能另辟渠道,进而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提供了存在的市场。

  所以,笔者建议,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在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实施细则》的时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劳动法》中过于保护劳动者的明显部分进行一些调整和修正,以保证法律在主体公平的情况下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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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张京宏 张京宏:早年毕业于杨虎城将军创办的尧山中学.后读于中国矿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局等工作多年,下海从商后历任中外合资企业部门主管、项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担任上海威贞实业有限公司首席PMI项目策划师,并兼任多家公司的高级资深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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