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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药推广:不妨推广标签外用途 7 上页:第 1 页 合理不违法 国内曾有学者质疑这样的推广方式,认为这样用药是对患者健康的不负责任。根据我国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在临床用药过程中,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剂量、病人群体和给药途径等不在药监部门批准的说明书范围之内,与药品说明书不符的情况就属于标签外用途。 在我国,标签外用途没有明确立法,也没有详细的研究数据报道,但在国外标签外用途已经过广泛研究,已有大量文献报道。1982年4月,美国FDA对标签外用途发表声明指出:《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没有限制医生如何用药,对于上市后药品,医生的治疗方案、适应人群可以不在药品说明书之内,在某些情况下,医学文献报道的标签外用途是合理的,“不强迫医师必须完全遵守官方批准的药品标签用法”。因为药品标签用法往往滞后于科学文献报道,如果标签外用途根据合理的科学理论、专家意见或临床对照试验获得,是为了患者利益,没有欺骗行为,就是合理的。 药品标签外用途在疾病治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探索疾病新的有效治疗方法,为难治性疾病发现新的疗法提供了机会,同时由于其标签外用法基于基础、临床理论或实践依据,它的存在是合理的。许多抗肿瘤药刚上市时只适用于很狭窄的指征,紫杉醇原来只是卵巢癌的二线用药,上市后逐步扩大了适应症,现在已批准用于乳癌和非小细胞肺癌;吉西他滨最初只批准用于进展性胰腺癌,后来增加了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适应症,而万艾可最初也是作为心脏用药引入临床的,最终运用得最多的治疗靶向却是阳痿。 药品标签外用途的学术推广需要极强的学术概念进行支撑,需要顶级的专家进行佐证,其他专家才敢使用。所以企业应该投入一些资金进行药品标签外用途的验证。用100万花3个月让国内外专家验证新药,与申请新适应症需要的上千万资金和三五年时间相比,前者节约的成本显而易见。 赵郑(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研究生、北师大政治学院博士生、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BC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特邀专家。【销售与市场】杂志特约撰稿人、【医药经济报】特约撰稿人;分别在【财经文摘】【中国经营报】【中国医药报】【中国药店】等众多国家级刊物上大量发表文章;【中国营销From EMKT.com.cn传播网】‘新药营销’专栏作家。先后从事传媒报刊﹑编辑﹑国有企业标准化管理等工作,投身药品营销行业至今。擅长从事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化推广;擅于借势造势创造条件为企业所用,善于发掘企业现存优势整合营销。在医药行业营销方面,特别是针对中小型企业,有自己的一套独特见解。极强的战略规划能力和执行力,属实战派专家。曾任职红日药业营销副总经理,宝光药业副董事长,现任北京泽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博客地址:http://blog.sin.com.cn/hzkqzz,邮箱:hzkqzz@vip.sin.com 第 1 2 页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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