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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控渠道--降龙十八式 7 上页:第 1 页 第六招:釜底抽薪 一般而言,企业在各地的经销商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大多是多品牌经营。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代理的产品有几十甚至上百种。这对企业而言,如何让这类经销商在对本公司的产品上,投入足够的人力与物力。这直接关系到市场的拓展以及销量的提升。 某些企业,为了摆脱对经销商的依赖;采用了由公司直接招聘业务人员,负责市场的拓展和终端的维护。淡化经销商的功能。把经销商局限于货物中转以及产品配送的层面上。这固然能加强企业对渠道的控制力。但随着销售队伍的扩大,销售管理线也被拉长。销售费用也会急剧提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经销商的功能被减低,会丧失了销售热情。反而会让其投入更多的精力去销售其他产品。 釜底抽薪之招,就是企业利用销售政策的调控;最大幅度地把经销商的流动资金吸纳到企业中来。销售商对公司产品投入越多,势必关注力就越高。同时让经销商无力经营其他公司的产品。以控制经销商的流动资金来控制经销商。 釜底抽薪之招的运用手段一般有两种。一 是保证金制度。经销商为获得某一区域市场的独家代理权,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企业支付高于银行二倍以上的利息。二是周转金制度。经销商需在每月底,在企业帐户上存入下月计划要货的全部金额。企业按实际金额发货,并支付1—2%的利息。 釜底抽薪之招一般为成熟企业所运用。前提是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信誉,产品以被市场所认可,有较高稳定的销售量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如新企业新产品上市,贸然运用此招,就有融资和欺诈之嫌。 第七式 十面埋伏。 “十面埋伏”之式,就是企业的渠道多元化和扁平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最初的“独家代理”大户式的渠道模式已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现状,尤其是随着大卖场,大连锁的发展,零售环节可以跳过批发商,直接向厂家大批量采购。这已成为许多大中型城市的主要经营模式。企业面对市场局势的变化,实行渠道多元化势在必行。 企业在局部中心市场成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机构。对渠道实行条状分割。把部分大型卖场,大型超市和专业连锁店从经销商渠道之中分离出来。由企业直接经营。企业多方位出击,减少了中间环节,提升了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对终端对口管理,增强了对渠道的控制力。这就“十面埋伏”之式的第一着力点。 企业出于市场竞争和控制的需要,对渠道扁平化管理。具体来说:就是企业缩短经销商经营的区域范围。把原二三级市场的二批商升格为一级经销商。或者企业自建渠道,采用专卖店,销售公司等形式负责对终端的直接操作。通过缩短渠道层次,来减少利润分割,来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 化整为零,渠道下沉是“十面埋伏”第二着力点。运用此招需掌握火候。一是产品处于成熟期,已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渠道分割和渠道下沉势必会影响到原经销商的利益。经销商的变动,不会影响到产品的销售量。二 企业有规范的销售管理机制和人员储备。渠道分割和渠道下沉意味着管理线的拉长。规范化的管理和严谨的操作流程,是成败之关键。 第八式:战略联盟 渠道关系是影响和决定渠道模式和结构的重要变量。传统的渠道模式一般为产与销职能分工和利润分摊。部分渠道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透支市场资源,随意变更销售政策。损害了厂方与其他渠道成员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渠道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企业与渠道成员之间存在着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为化解这些矛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企业与渠道成员之间建立利益共同体。具体做法是:企业吸纳渠道成员参股,或者企业把对渠道成员的年终返利转换成股金。渠道成员成为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共同经营。企业按经营业绩每年定期给渠道成员分红。企业与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转变为利益共享的股东关系。以此来实现双赢和建立企业与渠道成员之间,渠道成员相互之间的和谐局面。 战略联盟的根本是以利益为基点,让渠道成员对企业参股的形式,建立经济共同体。先期条件是:企业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产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以及渠道成员对企业建立起的信心。 战略联盟的关键点是让渠道成员参与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让渠道成员确实感觉到自己是企业的一分子。关注企业的发展。企业对渠道成员的年终分红应占其经营利润的50%以上。 “竞争联盟”是市场竞争的最高境界。战略联盟还包含企业与企业间的联盟。双方利益互补,相互扶持。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扩展市场。战略联盟的着眼点在于共同培育市场,扩大消费群体,实现利益最大化;加强渠道的稳固性。 第九式:唯我独尊 这一式,强调是企业在渠道运作中所表现出的霸气。在市场竞争中最有效打击对手的方式是:把竞争对手从某个特殊渠道中积压出去。“唯我独尊”的运用手段是:企业对区域市场的“特通”买断式经营实现渠道独占。具体手法有三种: 一是企业与经销商共同买断大型餐饮。企业与经销商共同支付一定数额的买断费用给餐饮店。该餐饮店只供应企业一家同类产品。 二企业与大型卖场,连锁商超结盟。企业给予优惠的价格和奖励政策。该卖场,连锁商超不零售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 三与区域市场的零售终端结盟。企业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买断某类产品的零售权。该零售店不得零售其他同类产品。 “唯我独尊”这招是把双面剑。它能极大的制约住对手,因市场费用的庞大,也会伤害到自己。运用此招应把握住时机;掌握好火侯。 “唯我独尊”的真正目的在于确定行业老大的地位。运用此招需要综合多方实力对比。只有占据一定竞争优势的前提之下,才能有效地挤压对手,提升自己。否则会被对手“以彼之道,还彼之身”,弄得两败俱伤。 陈志平,华东政法大学毕业,MBA硕士。在跨国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历任分公司经理,大区经理,销售总监,总经理等职,联系电话: 13338030380,电子邮件: czp8800@vip.sin.com.cn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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