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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销不等于渠道下沉,论区域市场代理商的渠道策略 7 上页:第 1 页 从2000年以后,国内日用化妆品领域掀起了一股渠道扁平化的热潮,这股热潮来袭绝非偶然,而是与当时国内日用化妆品销量规模急剧放大的大背景紧密相关联的。 当时,诸多区域市场代理商企业的渠道是三级代理制:总代理、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在个别地区,甚至还会出现三级经销商。总代理一般只做分销,他们依靠资金优势来大量进货,然后“挟渠道以自重”。在渠道里,干“搬箱子”或是“收电费”活的太多,直接与最终客户打交道的太少,在行业利润高、上游厂家缺乏渠道管理能力的时候,这种渠道还能生存,一旦竞争趋于激烈,行业利润下降,上游厂家自然而然会试图改善渠道,那些没有增值能力、只会单纯“搬箱子”或是“收电费”的“力工”,就会首当其冲要被清洗出局。 在亦步亦趋的现实背景下,很多外资背景的日化企业开始频频发力,以联合利华和妮维雅为代表的上游企业决心将三级代理制,改变为二级代理制,这个变革的关键内容是:第一,取消总代理,上游厂家直接去发展区域经销商,每个区域经销商独立负责一个区域市场,全国范围内由数以千计的区域经销商构成;第二,区域经销商之下是二级经销商,上游厂家要求二级经销商必须直接面对终端,主营方向以零售业务和直销(主要面对企业客户)作为主要业务,发展方向是不做批发。 这种新的渠道模式,大幅度压缩了渠道内“搬箱子”或是“收电费”代理商和经销商的数量,同时还有效消减了“搬箱子”或是“收电费”业务在总业务份额中的比例,提高了经销商直接面对终端客户的零售业务的比例。事实证明,这种模式节约了沉淀在渠道内的成本,提高了渠道效率,给终端客户和末端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价值。 在同很多地市级代理商的沟通和交流之中,每每谈及渠道管理和市场规划,得到的回复总是渠道管理就是渠道拓展和深度分销。其实,这样的认识是非常不完整、也是非常不科学的。 许久以来,深度分销一词迅速火了起来,在很多地市级代理商的意识里:深度分销无非就是要求产品离终端尽可能近一些、终端数量尽可能多一些、网点覆盖尽可能广阔一些。既然上游企业可以师法自然,作为地市级代理商也应该可以进行灵活套用的。 深度分销原本是界定在上游厂家领域,目的在于对销售产品的零售终端和批发商通路各环节的作业方式。但是,近几年,随着“西风东渐”的浪潮影响,深度分销的渠道变革模式开始在国内盛行。加之,在言必深度分销的客观环境影响下,很多地市级代理商开始纷纷东施效颦,然而时隔不久,却发现境况迥然,到头来只落得邯郸学步、谓之晚矣! 很多地市级代理商在盲目效法上游企业的同时,其实从根本上疏忽了绩效终端和渠道的科学管理。深度分销至所以区别于渠道管理,从根本上在于作用对象的主体差异和客观局限,抛开了绩效终端考评体系的深度分销无异于竹篮打水。 也许身处茫然之中,还会义愤填膺地喊出:“不深度分销终端流失,深度分销资源流失!”的积怨和不平。盲目而偏激的渠道变革实践只会使代理商付出更大的代价,为渠道扁平而扁平、为做终端而做终端,甚至为做终端而完全抛开渠道管理和费效比体系,只会导致销售费用急剧增加,然而目标达成却泛善可陈,留下的只有经验教训。 诸多日化类产品的地市级代理商,一般没有为顾客提供深度服务的盈利机会,如何开展有效的渠道深度分销,主要是为了强化营业网点的有效覆盖,解决好渠道资源的扁平化发展,才有助于地市级代理商的效益提升和规模发展。 放眼国内的日用化妆品行业领域,地市级代理商的渠道深度分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渠道扁平化仍然非常关键,如果能把地区市场的销售渠道控制为“直营+分销”就是非常成功的。从渠道成员间的单位数量来看,直营客户同分销客户的绝对数量比以不低于8:2为宜;从主营收入和营业额角度进行分析,直营网点收入同分销客户收入的相对数量比以不低于5:5为适中;再从营业利润的角度来看,直营网点的利润达成同分销客户的利润贡献的结构比例亦为8:2为佳; 第二,一级经销商或分销商要直接面对零售商,而不是再批发给其他二级经销商(有些二级经销商自己也在专门从事终端零售业务的客户除外); 第三,部分一级经销商或分销商一方面除了承担起了原来由地市级代理商负责的配送、仓储、转运的功能,成为地市级代理商在该区域辖区市场的营业所之外;另一方面还或多或少地直接参与到与大型卖场和连锁超市谈判、交易的过程之中。 第四,部分一级经销商或分销商还兼做批零兼营业务,例如自营连锁商超和化妆品店业务,由于其自身把持着相对希缺的终端资源,所以,他们往往会得到上游厂家和不同渠道上线单位不同程度的支持,因为这些零售店本身就是渠道深分的据点,同时这些业务能够使一级经销商或分销商有更多的边际收益,所以他们也许是执行渠道深分政策中最佳的目标合作对象。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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