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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多方消费和同时销售的合规性探讨 7 上页:第 1 页 企业对销售人员的要求与管制 主持人:据了解,如果企业发现直销员同时经营或传播其它直销公司产品,后果会很严重,直销员可能会被开除。你们是如何看待企业对直销人员的管制和束缚的? 常胜君:据我所知,直销企业没有明文规定直销员不能从事其它公司的经营活动。直销本身就是一个兼职的生意,如果真有这样的公司,那应该是“霸王条款”。因为无论是从商业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直销公司都没有权利去限制别人从事其它工作的自由。 秦永楠:这种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我看来,应该按阶段来分析。 当一名直销人员刚刚接触到直销行业,消费者身份比较强的时候,他完全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与公司。所以,在这个阶段的直销人员同时消费多家公司的产品是无可厚非的。当直销人员的身份由以消费者为主,转到以销售者为主时,这时我们可以称他为“经销商”。处于这个“高层”阶段,经销商同公司的关系更加密切,应该说他已经做出了对哪种产品、哪家公司的选择,理所应当专一地做一家公司。同时,当直销人员达到这个经销商的阶段,他有可能已经带领了一个团队、一个系统,从公司的角度,要求其专一经营是可以理解的。这应该说是经销商同公司的一种无形契约。 倪跃峰:我认为直销公司要求约束,直销员愿意接受约束即可。 主持人:我注意到很多直销公司,比如玫琳凯直销员推销合同中,对直销员就有“在以甲方直销员身份推销“产品”时,只能销售甲方出售之‘产品’”的要求。据了解,大部分直销企业对直销员都要求签订“独家代理协议”,该协议中就有“只销售该公司产品”的条款限制,企业为什么对直销员有这种限制?当然,我同时也了解到,有的中小企业就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制,这是否是因为企业本身小,对经销商而言没有太多的话语权,有人来做来代销就是好的,之后企业壮大了再慢慢作出约束? 秦永楠:公司与直销人员从开始合作就存在着很多互动,公司的目标当然是培养忠实的消费者、忠诚的直销人员。初级直销人员的选择过程与公司的要求同步时,就有可能生成经销商。这时,前面所讲的公司与直销人员的“无形契约”就会产生效力,促使经销商专一经营,同时公司也会严格要求。 倪跃峰:大部分直销企业是有限制的,企业需要直销员的一心一意,当然有些公司也会有可能给出选择项。公司要确定经销商只销售本它的公司产品,这样对公司是很有利的。如果直销员同时经营多家产品,他自己会对产品有所比较,会掌握更多的产品信息,对某一家产品就不会非常专心。当然,你说的中小企业漠视经销商同时经营的情况应该是存在的。 常胜君:首先,我认为这种限制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其次,这样做是有些公司为了强行控制直销员对公司“忠诚”。其实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忠诚是建立在互信和互赖基础之上的,强制就能维持“所谓的忠诚”吗?大家都看到了,直销行业跳槽成风,不管是直销员、团队领导人和公司的高管都很频繁,而且是到一家公司都有一番“誓言”,没过多久又到了另外的公司,又开始“发誓”了,看着很可笑,这实际是直销行业的弊垢。 从道理来讲,直销公司可以经营很多产业,为什么直销员就不能同时推广和销售两家公司的产品呢?这样限制是不合情也不合理,也不合法,尤其对高级领导人非常不公。在公司辛苦开辟的市场,因为个人离开就一笔勾销,对领导人太不公平,对公司是收获巨大,原来发给领导人的奖金都沉淀到公司,归公司所有,我想这些也是限制的原因之一吧! 对于经销商来说,同时经营多家产品等于背离之前已选公司,公司是一定接受不了的。所以,在选择产品方面,经销商要有把握,有分寸。在进入经销商这个角色之后,也就是说进入一个高阶,对其它公司需要弱化。 主持人:目前法律对直销员的限定尚有不足,从法律的角度讲,你们认为应该对直销行业多方消费经营现象作出怎样的规范? 常胜君:我认为没有规范的可能和必要。 秦永楠:我们现在讨论的这种现象,是公司和消费者、直销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微观问题,我认为是一个契约双方的问题。除了直销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外,对于公司有公司法,对于消费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合同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样一个复杂性现象,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宜于过早地做出法律的统一规定。 倪跃峰:法律应当许可甚至鼓励多方消费经营。这样,直销公司与签约直销员之间可增加平等性;否则,直销员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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