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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秩序渴求 7 上页:关于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 合同法问题是电子商务渗透最广的领域之一,与会者的讨论集中在对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和对新兴网络交易模式的剖析两个方面。 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在形式、要约与承诺等方面出现了新特点:(1)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11条将电子合同归于书面一类,是明智之举,它吸收了国际先进立法的做法,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2)要约与承诺的问题。对于页面是否构成要约,有学者提出了以“有形物”还是“无体物”为标准,凡是有体物,则页面信息应该视为要约邀请,如果是无体物,因为不存在售罄的问题,故而属于要约。这一标准缺乏科学性,一是无形的物品或者服务也存在“售罄”的问题,其二在于这样对于顾客来说要求过苛;再次网站或者商品提供者实时更新商品信息在技术上并没有什么困难。有学者认为,要约以不能撤回为妥,但问题在于因特网并不是目前最快的通讯方式,如果存在撤回的可能性,并不需要断然否定,因此应该承认其可撤回的可能性。要约的撤销一般均加以认可。承诺生效的时间,两大法系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到达主义,因此其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撤回的。确认收讫的通知本身并不等于承诺,它应该依双方约定而设。(3)对于网络上出现的电子代理人,均认为它虽然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智能性,但并没有改变其交易工具的性质。网上大量的格式合同,有学者认为依合同法可以进行救济,但是没有强调明示同意和审查机会,适用起来难免捉襟见肘。 网上拍卖,一般是指利用网络,对某一具体的物品、权益等展开竞价购买,在规定的时间里最高竞价者胜出。网上拍卖大部分可以适用合同法和拍卖法的规定,有学者通过两起网上拍卖的实例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网上拍卖活动中,网站应该是拍卖人,技术问题导致的损失应该由网站承担,而不是买方或者卖方。鉴于目前网上拍卖存在的问题,例如主体混乱、标的无法查实或为禁止流通物、拍卖程序不规范等,我们应该一方面对网上拍卖积极鼓励,同时,要努力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使网上拍卖健康发展。 此外,与会者还就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域名保护)、隐私权保护、网络公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分会,通过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分会章程,并决定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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