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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措施为医药流通秩序保驾护航 7 上页:第 2 页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医药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许多新的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将促进许多新型的跨国经营方式产生,我国医药商业企传统的营销渠道、交易方式会受到巨大挑战。医药企业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一体化经营势在必行。 生产商、批发商、医院、药店等医药企业与企业之间,结成紧密的战略伙伴关系,形成经营战略联盟,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减少渠道磨擦内耗,提高渠道运作效率,创造条件实现联合经营,组建大企业与大集团,以供应链和价值链来增市场控制能力和渠道规范能力。 1.厂家为一个品种或几个品种而建销售网络是得不偿失。比如说建办事处,往往带来销售人员分散不便监控、货款回笼困难、管理成本居高不下。而再建一个销售公司实际上是还是商业企业。所以生产企业愿意和大批发商结成合作同盟,以利用商业批发企业强大的销售代理或物流代理。 2.医院、药店等医药零售终端将与大的批发商建成紧密的合作关系。一是他们经营品种多,任何一个生产厂家不可能一两次给它们配齐,从而会增加他们采购的工作量。二是他们没有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其最佳进货渠道只能是配送能力强、品种齐、并严把“计划购进关、入库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复核关、售后服务关”以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批发商。3.批发商同样需要生产商这一稳定的货源和医院、药店这一稳定的分销渠道,努力避免通路上的“两头活跃,中间痿缩”。 医药产品的实际销量来源于哪里呢?是厂家的省级总经销商吗?是省级总经销商的下级分销商吗?都不是!整车贩卖给下级批发商,虽然销量大,但这不是销售;仅仅是放置产品的仓库转移而已。因为,产品没有到消费者手中,分销商仅仅是一个“二传手”,产品的实际销量来自于消费者在终端售点的购买。 密集分销已成为各厂家市场角逐的必经之路,产品终端表现将是生产商长期竞争的焦点,生产商将不再需要批发商做大区代理和全国独家经销,而更多地把希望寄托在广设销售商密集分销、强化终端管理争夺终端市场占有率的方向上。批发商靠“走大户、吃差价”的生存方式已成为历史。批发商欲在明天的市场上不被制造商抛弃,不被同行淘汰,自身终端网络建设是必经之路。对终端市场的直接掌控程度和能力,将成为批发商和生产商谈判的必备筹码。 因此,生产商和批发商必须树立“决战在终端,决胜在终端”的营销观念,建立自己的终端营队伍,生产商从事终端的宣传和维护,让终端让患者“乐得卖”,批发商也由“坐商”变为“行贾”,为自己所经销的产品疏通终端渠道,让终端让患者“买得到”,这对流通渠道的畅通的流通秩序的稳定无疑将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全球整合营销的时代已悄然来临,医药工商企业只有双剑合壁,缔结产销联盟,优化供应链组合,方能笑傲江湖。任何一家医药企业仅凭一已之力包打天下的结果只能是“一声叹息”。因为医药工商企业任何一方都存在各自的“软肋”,而且这根“软肋”对自身的经营恰恰又是致命的威胁: 一:生产商没有深层次、广覆盖的分销网络。从供应链意义上讲,就是说生产商的薄弱环节在于一个“销”字。然而正是这个“销”字,却束缚着生产商的一系列经营行为:首先,是销售渠道不通畅,通路成员之间易发生冲突。其次,是分销不深入,产品市场占有率难以提高。第三,市场信息反馈困难,不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新产品开发。 二:批发商没有质优价廉的品种供应货源。如果批发商没有一种相对固定的供货商,与每一家生产商都“一对多”地建立起供求关系,那将是一种无效益、无优势、无秩序的状态:第一、采购成本提高,难以获得经营成本优势。第二、无独家经营品种,不易形成区域垄断。第三、产品良莠不齐,行业关系紧张。 因此,医药工商企业必须重新定位自己,完成角色转变,创造一种全新的双赢合作模式:一、生产商将批发商视为自己的销售公司,以充分利用其营销网络资源二、批发商将生产商视为自己的科研室、生产车间、加工基地,形成研、产、销一条龙经营模式。只有这种既分工又协作、从那种纯脆卖买关系的利益纷争中解脱出来,方能打造一个稳定、和谐的供销新格局。 仅仅靠医药行业中的生产、批发经营、零售企业自身的努力来维护医药流通秩序是远远不够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乃至公安监察部门,必须从宏观上加以调控和指导。 首先,加强对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建议在药品供过于求的整体宏观环境下,通过药品抽查,来淘汰一批质量差、管理落后的生产厂家,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减少生产企业的无序竞争。 其次,改革并完善药品流通体制。对异地经营药品者、超越核定经营范围或核定方式经营药品者、购销药品无票据或开设虚假票据者、参与药品集贸市场经营者等情况暂缓换证,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换证,予以取缔。 第三、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国有体制的医药商业单位以及一些非盈利性的医院,购销过程中大回扣、高让利的不正之风气仍是经久不息;由此造成药品虚高定价、以药养医的现象极为突出,这也应当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纠风重点。 最后,还必须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办法,避免竞相压价、恶性竞标,防止虚高定价等问题的发生,真正让减轻消费者求医用药的负担,真正让利给消费者。这也是我们维护医药流通秩序的真正目的所在!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作者的电子邮件: xyyxu@26.net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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